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

導讀:
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一、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原告方親屬王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全椒縣火車站方向往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方向行駛,被告湯某某駕駛蘇A247D0號小型轎車由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方向往全椒縣火車站方向行駛,兩車行駛至江海小學岔路口段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某受傷。那么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一、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原告方親屬王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全椒縣火車站方向往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方向行駛,被告湯某某駕駛蘇A247D0號小型轎車由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方向往全椒縣火車站方向行駛,兩車行駛至江海小學岔路口段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某受傷。關于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將車借給朋友如果朋友出事故,原車主要擔責嗎?要的,那么如果借給無證的人又需要擔責嗎?一樣需要擔責。但是,如果是妻子將車借給無證者發生事故,丈夫是否應該擔責呢?今天,華侓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
一、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
原告方親屬王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全椒縣火車站方向往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方向行駛,被告湯某某駕駛蘇A247D0號小型轎車由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方向往全椒縣火車站方向行駛,兩車行駛至江海小學岔路口段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某受傷。王某某經全椒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經全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湯某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蘇A247D0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孫某某,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孫某某已支付800元檢查費(尸檢費),并支付原告方20000元。蘇A247D0號小型轎車是孫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給湯某某使用。湯某某系無證駕駛。
另查明,王某某自2009年8月20日至事故發生時在巢湖市柘皋鎮購買的房屋居住生活,從事水電安裝工作。三原告與王某某之間的關系為:王老漢系王某某父親、彭*媽系王某某母親、王-莉(化名)系王某某女兒。同時查明,王-莉于2010年1月6日出生,王-莉母親為張女士,王-莉一直隨其父母在城鎮生活。
二、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車主孫某某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王某某死亡賠償金應該按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導致的,本次交通事故經全椒縣交警大隊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湯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因此被告湯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孫某某是蘇A247D0轎車的所有人,該車雖然由孫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給湯某某使用,作為共同財產的所有人之一,李女士有支配共同財產的權利,由于李女士在出借車輛時沒有確認湯某某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導致湯某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存在一定過錯,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出借人李女士的過錯,應當由車輛所有人孫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交強險,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由于被告湯某某無證駕駛,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并結合法律規定,被告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險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本案中,王某某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事故發生時一直在巢湖市柘皋鎮購買的房屋居住生活,從事水電安裝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王某某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原告王老漢、彭*媽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目前不具備需要贍養的條件,故對兩原告要求給付贍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王-莉一直隨其父母在城鎮生活,要求按照城鎮標準給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