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受傷無違章行為是否要賠償

導讀:
2006年10月26日凌晨1時下班后,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送錢某回家,該車途經一交岔路口處,因摩托車突然爆胎致摩托車摔倒,造成錢某受傷。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車輛駕駛員及乘客均無違章行為,屬交通意外,雙方不承擔責任。分歧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機動車駕駛員李某出于好意讓錢某搭自己摩托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當賠償同乘人錢某的損失。第三種意見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系輪胎爆裂所致,屬于意外事件,李某不存在違法行為,本案應適用公平原則。李某對錢某受傷造成損失應適當予以補償。那么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受傷無違章行為是否要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0月26日凌晨1時下班后,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送錢某回家,該車途經一交岔路口處,因摩托車突然爆胎致摩托車摔倒,造成錢某受傷。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車輛駕駛員及乘客均無違章行為,屬交通意外,雙方不承擔責任。分歧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機動車駕駛員李某出于好意讓錢某搭自己摩托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當賠償同乘人錢某的損失。第三種意見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系輪胎爆裂所致,屬于意外事件,李某不存在違法行為,本案應適用公平原則。李某對錢某受傷造成損失應適當予以補償。關于好意搭載同事出車禍受傷無違章行為是否要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
李某、錢某系同廠職工,平時關系較好。2006年10月26日凌晨1時下班后,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送錢某回家,該車途經一交岔路口處,因摩托車突然爆胎致摩托車摔倒,造成錢某受傷。后錢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1.35萬元。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車輛駕駛員及乘客均無違章行為,屬交通意外,雙方不承擔責任。
分歧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機動車駕駛員李某出于好意讓錢某搭自己摩托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當賠償同乘人錢某的損失。對此,本案在辦理中有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錢某是無償搭乘李某的摩托車,雙方之間沒有客運合同關系,李某對錢某不應當承擔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并且李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任何過錯,該事故屬交通意外原因造成的,錢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邀請錢某搭乘自己的摩托車回家,就應該保證錢某的安全。對于錢某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事故發生的原因系輪胎爆裂所致,屬于意外事件,李某不存在違法行為,本案應適用公平原則。李某對錢某受傷造成損失應適當予以補償。
應采用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好意同乘引起交通事故中侵權行為的確定。所謂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且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它與有償同乘不同,有償的同乘者即買票搭乘汽車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運合同處理,不存在法律爭議問題。而無償搭車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
第一,機動車并非為搭乘者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
第二,搭乘者搭乘機動車為無償,但為專門迎送顧客或他人而運營的,雖為無償,但不是搭便車,不屬于好意搭乘;
第三,同乘者應當經過機動車駕駛人的同意,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侵權責任的確定,既要注重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也要注重對車主或駕駛員對同乘者責任的限制。關于好意同乘,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一方面,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愿自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是“順風”而已,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車主與客運合同一樣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而在本案中,損害的原因是輪胎爆裂,駕駛員李某已盡到安全謹慎行駛的義務,但由于車輛行駛中的突變性和復雜性,非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而是駕駛員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應適用公平原則,因而本案應由李某補償錢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責任不超過50%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