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載別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嗎

導讀:
若當事人并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系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發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好意施惠屬于“無償”應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負損害之責。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將其限于故意事重大過失。那么好意搭載別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當事人并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系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發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好意施惠屬于“無償”應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負損害之責。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將其限于故意事重大過失。關于好意搭載別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車的人在看到朋友、同事擠車的時候如自己順路都會主動要求搭載對方對方也會非常的高興。但沒有想到在搭載的時候發生了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坐車的人有一定的傷害。那么好意搭載別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嗎?
好意搭載別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嗎?需要。
一、好意施惠關系判斷標準
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行為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人基于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為未必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
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系與好意施惠關系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系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托等。若當事人并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系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為好意施惠關系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二、好意施惠關系履行請求權
1、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好意施惠關系并不是合同關系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系當然也就不發生給付請求權。如甲答應乙于某日順路搭乘其車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載其去A地的請求權。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發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好意施惠屬于“無償”應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負損害之責。王鑒先生認為好意施惠關系尤其是在搭便車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則上仍應就其“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應就個案合理認定之。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將其限于故意事重大過失。王先生的觀點資值贊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權利僅因其不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致對方受“純粹經濟上損失”如題中的案例乙未依“約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車為此甲支出了額外費用乙對甲支出的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純粹經濟上損失”應承擔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的侵權責任。
由此看來好意施惠關系在民法上雖未有規定但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于好意施惠關系中產生的損害究依何規則進行分配當事人的責任是個不容回避的問題亦是法律工作者必須面對的現實課題有必要作進一步深入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