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是否就是自動債權和受動債權

導讀: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抵銷權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雙方的債務是同種類的,雙方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均屆滿,抵銷的意思表示必須通知對方才能生效,4、法律客觀:根據《合同法》第99條之規(guī)定,法定抵銷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抵銷必須以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對應的債權、負有對應的債務為前提,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又稱受動債權),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又稱受動債權)。
主動債權和被動債權是抵銷制度中的概念。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法定抵銷是指兩個人對對方承擔同一種債務,法律規(guī)定雙方的債務可以在相同數(shù)額的范圍內相互抵消的一種法律制度。約定抵銷是指在不滿足法定抵銷條件的情況下,按照合同雙方的約定進行的抵銷。
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是否就是自動債權和受動債權
抵銷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又稱自動債權、能動債權或抵銷債權);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又稱受動債權)。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
主張抵銷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或自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或受動債權、反對債權。“自動債權”是筆誤,應為主動債權,就是提出抵銷(行使 抵銷權 )的一方享有的債權。
公司的債權人一般指什么?
1、債權人包括除股權資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資金的提供者,包括國有商業(yè)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法人單位及企業(yè)債券持有者。債權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債權人指一切企業(yè)負有償還義務的對象。
2、債權人是指在一筆借款或者債務關系中,擁有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一方。
3、向公司提供借款、發(fā)行債券、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而未能得到及時償還的個人或機構。債權人通常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供應商、服務提供商、債券持有人等。
合同法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1、法律分析:抵銷權行使的條件如下: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主動債權合法有效且屆履行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有: 當事人互負債務; 雙方負債的標的物類型和質量相同; 被動抵銷債務已到期。
3、抵銷權行使的條件如下:當事人之間互相負有債務;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屬于允許抵銷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當事人同意,也可抵銷。
4、法律客觀:根據《合同法》第99條之規(guī)定,法定抵銷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抵銷必須以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對應的債權、負有對應的債務為前提。
5、我國合同法對于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規(guī)定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規(guī)定類似。根據本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抵銷權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雙方的債務是同種類的,雙方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均屆滿,抵銷的意思表示必須通知對方才能生效。
什么是主動債權和被動債權?
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主動債權人所謂主動債權人,通常指的是與公司發(fā)生契約之債的債權人。契約遵守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須由當事人雙方臺意簽署,契約始能成立生效。被動債權人此種債之關系并非出于債權人之自愿,而是被動發(fā)生的債權。
可以抵消,但是要征得對方同意。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其法定抵消權變成了意定抵消權。主動債權過了訴訟時效,要征得被動債權的當事人同意。主動債權人指的是與公司發(fā)生契約之債的債權人。被動債權指并非出于債權人之自愿,而是被動發(fā)生的債權。社會債權人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公司債債權人是指因購買公司所發(fā)行的公司債券而對公司享有公司債權的人。
抵銷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又稱自動債權、能動債權或抵銷債權);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又稱受動債權)。作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
關于法定抵銷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在抗辯權行使事由消除后,債務人仍然需要履行義務,在這個意義上說,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只能暫時對抗對方的履行請求權,具有延緩請求權發(fā)生的作用。抵銷權是形成權,形成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同時履行抗辨權是合同雙方都有同時交付的義務,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先交付,否則可以抗辯。
法律主觀: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么(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債權受同時履行抗辯時,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比如德國民法典第390條規(guī)定:“附抗辯權之債權不得以之供抵銷;因時效消滅之債權,在其消滅前,已適于抵銷者,得為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