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被發現后自動投案司機是否構成自首

導讀: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那么肇事車輛被發現后自動投案司機是否構成自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關于肇事車輛被發現后自動投案司機是否構成自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肇事車輛被發現后自動投案司機是否構成自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自首需要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白己的罪行兩個條件。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
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就自動投案的本意來看,應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投案必須是犯罪人的自覺行為。主觀上犯罪人必須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下投案的,是其意志主動選擇的結果。客觀上犯罪
分子必須是在犯罪后到被司法機關實際控制之前投案。第二層含義是指犯罪人必須向一定機關自動投案,并主動將自己置身于所投向的司法機關的控制和支配之下。
它強調的是“自覺”和“自愿受控制”設立自首制度的意旨是鼓勵和引導犯罪人員犯罪后自動投案,改過自新,不致隱匿在社會上繼續犯罪,分化瓦解各種共同犯罪,對于刑事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和迅速審判,節約司法成本。為此,對認定自首應采取較為寬容的標準,使其有利于實現自首制度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