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人逃走后又投案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導讀:
此外,從《刑法》的規定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分為兩檔,一是有逃逸情節的加重;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至于其逃逸后因畏懼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又投案自首的,只是一個從輕處罰的情節,不能成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那么開車撞人逃走后又投案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外,從《刑法》的規定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分為兩檔,一是有逃逸情節的加重;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至于其逃逸后因畏懼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又投案自首的,只是一個從輕處罰的情節,不能成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關于開車撞人逃走后又投案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開車撞人逃走后又投案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是。
第一,法律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利益,維護交通管理秩序。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而具體地規定了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駕駛人應當履行救助等義務,《刑法》將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顧的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的條件。如果將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界定為規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無疑會使法律規定行為人的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的義務化為烏有,極大地損害被害人的利益。
第二,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理解為逃離現場,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從字面上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做兩種解釋:一是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潛逃。對《刑法》條文中的“逃逸”如何理解,立法機關并未作出解釋。因此不能簡單地得出“逃逸”就是逃避法律追究的結論。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法定刑也相對較輕。法律完全沒有必要將這種涉嫌輕罪而逃避法律追究、妨礙國家追訴權利實現的行為作為法定的加重處罰的情節。國家追訴權利的實現與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相比,法律更關注的是后者。從這個角度講,將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理解為逃離現場,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更為準確科學。
此外,從《刑法》的規定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分為兩檔,一是有逃逸情節的加重;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顯然,法律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的是不履行救助義務、逃離現場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無論其事后是否投案,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逃逸”。相反,如果行為人履行救助義務后逃跑,則不能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
第三,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行為不影響“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至于其逃逸后因畏懼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又投案自首的,只是一個從輕處罰的情節,不能成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