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頂替是否構成逃逸

導讀:
頂替者可能構成窩藏、包庇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頂替是否構成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頂替者可能構成窩藏、包庇罪。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關于交通肇事后找人頂替是否構成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頂替是否構成逃逸
交通肇事后當事人沒有離開現場找人頂替的不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果離開現場后代人頂替的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頂替者可能構成窩藏、包庇罪。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交通肇事罪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大類
1、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yè)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
(1)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2)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3)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jiān)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