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結束后棄車逃逸司機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導讀:
現場勘查結束后,張某棄車逃逸。可見,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構成交通肇事罪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逃離事故現場,至于具體是回家或逃往外地,均不影響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現場勘查結束后棄車逃逸司機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場勘查結束后,張某棄車逃逸。可見,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構成交通肇事罪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逃離事故現場,至于具體是回家或逃往外地,均不影響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關于現場勘查結束后棄車逃逸司機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現場勘查結束后棄車逃逸
張某由于疲勞駕駛,撞到同方向正常行使的魏某、付某所騎的人力三輪車尾部,致魏某死亡,付某及乘車人肖某、王某受傷,貨車及所載貨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構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張某攔住過往車輛將魏某送往醫院,在肇事現場等待交警勘察現場。交警到達肇事現場后,張某將自己的駕駛證、身份證交給了交警。現場勘查結束后,張某棄車逃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負責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付某、肖某、王某無事故責任。
二、司機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針對本案事實,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有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張某交通肇事后,沒有逃離現場,而是保護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并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搶救。這說明張某沒有逃逸的故意,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出發,不宜認定為逃逸。
1、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來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可見,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構成交通肇事罪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一,該行為必須構成基本罪即交通肇事罪,符合《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具備交通肇事罪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這是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僅僅是一般的交通事故,達不到犯罪的程度,不符合犯罪的構成特征,也就構不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張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后果,顯然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第二,“逃逸”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種明知要被追究責任而逃跑的故意的心態。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在“逃逸”時,其罪過形態則只能是故意,明知要被追究責任而逃跑。
第三,行為人具體實施了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逃離事故現場,至于具體是回家或逃往外地,均不影響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要行為人明知要被追究責任而逃避追究離開了事故現場的行為均為“逃逸”。結合本案,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他雖然履行了個別救助義務,保護了現場,似乎與一般的交通肇事后立即逃逸不同,但從整個案情和張某的主觀目的來看,其離開現場,長時間杳無音訊,其主觀上仍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段“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情節,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角度來看。“逃逸”不能傳統地理解為離開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應作深入理解。
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雖未離開現場,但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的造成傷害應負法律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協助交警勘察事故現場后棄車逃離現場,且外逃多年,無視受害人的損失,這顯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一,從刑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來說,刑法的任務是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而刑法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對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犯罪分子,就應該嚴懲。本案被告人張某交通肇事后,無視被害人的損失和法律的存在,在公安機關下達拘留手續仍外逃多年,給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理應受到懲罰。
第二,綜合整個案情,張某明知自己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而長期在外,逃避法律追究,企圖逃脫法律的制裁。可見,張某完全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離開,確實是故意逃逸。
第三,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逃逸”,更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現象發生,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一種警示。
同時,也能喚起交通事故行為人的良知,維護社會的和諧問題,真正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