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駛離現場又返回是否構成逃逸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那么肇事駛離現場又返回是否構成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關于肇事駛離現場又返回是否構成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肇事駛離現場又返回是否構成逃逸
肇事離開現場又返回現場仍然算逃逸不過屬于自首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