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導讀: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事故發生后,李某與他的家人非常害怕,駕車離開現場并給其親戚王某某打電話。半個多小時后,李某又駕車返回現場向已到達的交通警察投案。案發后,李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親屬610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但事故現場有多個證人能夠證實,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離現場,屬于肇事后逃逸。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構成交通肇事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事故發生后,李某與他的家人非常害怕,駕車離開現場并給其親戚王某某打電話。半個多小時后,李某又駕車返回現場向已到達的交通警察投案。案發后,李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親屬610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但事故現場有多個證人能夠證實,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離現場,屬于肇事后逃逸。關于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構成交通肇事罪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案情經過】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而逃離現場,后又在親戚電話勸說下返回事故現場。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今年28歲的李某家住濟南。2013年10月2日,其駕駛轎車載著家人去日照市嵐山區走親戚。當日13時許,李某行駛至一彎道路段時,因未按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與對行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張某某相撞,致張某某顱腦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李某與他的家人非常害怕,駕車離開現場并給其親戚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在電話中勸其返回事故現場。半個多小時后,李某又駕車返回現場向已到達的交通警察投案。經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后,李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親屬610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李某雖辯解稱因為路面太窄,其是為了到前方尋找寬闊處掉頭才在事故發生后繼續前行的。但事故現場有多個證人能夠證實,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離現場,屬于肇事后逃逸。李某后來又返回現場不影響對其肇事后逃逸的認定,但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親屬,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解讀】
認定交通肇事罪的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