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導讀: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在交通肇事罪認定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才能認定構成逃逸:(一)發主了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它是指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但并不要求必須是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構成。(二)主觀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主觀上為過失,但逃逸行為主觀上是故意。因其離開事故現場造成傷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構成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后逃走或在等待有夫機關處理時逃走也是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應認定構成逃逸。那么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在交通肇事罪認定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才能認定構成逃逸:(一)發主了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它是指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但并不要求必須是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構成。(二)主觀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主觀上為過失,但逃逸行為主觀上是故意。因其離開事故現場造成傷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構成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后逃走或在等待有夫機關處理時逃走也是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應認定構成逃逸。關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交通肇事罪認定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才能認定構成逃逸:
(一)發主了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
它是指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但并不要求必須是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能構成。依據《解釋》第2條第2款第(六)項之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但僅致一人重傷(即沒有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如果存在逃逸行為的,仍然可以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主觀上明知或者可能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主觀上為過失,但逃逸行為主觀上是故意。行為人雖然在交通活動中致人傷亡,但其主觀上并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自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說法,因此不能認定構成逃逸。因其離開事故現場造成傷者死亡的,也只能依基本犯罪構成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觀上是否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有一定難度,但我們不能因此而采取不論行為人主觀認識如何,只要客觀上發生了交通事故,且行為人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就武斷地認定行為人逃逸,這對于行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事實上,在某些案件中確實存在行為人主觀上并不知道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情況。1999年,某駕駛員駕駛一輛裝滿貨物的大貨車高速行駛在國道324線莆田路段,突然看見一行人橫穿馬路(事發時為晚上且該路段沒有路燈),駕駛員緊急向左避讓,但行人還是被車的右后輪帶倒并被碾壓當場死亡。由于車輛載貨很重且車速較快,加之車窗緊閉,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沒有聽見異常聲音,車輛沒有明顯晃動,駕駛員以為已避開行人,繼續駕車前進,在距離事故發生路段20公里處檢查站被查獲,其車輛右后輪及備用胎上粘有大量死者的腦組織。在上述案例中只能認定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沒有逃逸這一加重處罰情節。
盡管從證據上認定行為人是否知道事故發生存在一定困難,但實踐中仍然可以從相關情況判定行為人的心態。如:事故發生后行為人是否不合理改變既定的或正常的行駛路線;是否無正當事由對車輛進行沖洗或修理;事故發生后是否突然加速駛離現場或者在發生事故的一剎那降低車速后隨即加速離開等等。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當行為人遇到緊急情況時采取了相應措施后,卻并不確定是否發生了交通事故(尤其在晚上),但還是駕車駛離了現場。對于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認定行為人對于事故的發生是明知的,即知道自己可能發生了交通事故,卻沒有停車察看情況,采取放任態度,其根本動機也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有的肇事者對于可能發生事故的情況,往往采取先駛離事故現場再停車查看的作法,這也充分證明了其在事故發生時的放任心態。
(三)在交通肇事后逃跑
在絕大多數交通事故中逃逸都表現為行為人在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但《刑法》及《解釋》第3條規定的逃逸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對“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后逃走或在等待有夫機關處理時逃走也是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應認定構成逃逸。
(四)對交通事故負有法律責任
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負有事故責任的當事人由于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也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說法。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的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但不久一方當事人因事故中所受的傷而死亡,或者在事故發生時認為傷勢較輕但事后發現構成重傷,在這類案件中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不宜認定構成逃逸。
(五)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了搶救傷者而離開現場,或因害怕遭到死傷者家屬、朋友的毆打、扣押而離開事故現場,但能及時報案并到有關機關接受處理的,不能認定為逃逸。如果行為人借口報案而離開,并逃避有關機關處理的則構成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