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報警將傷者送醫院后在接受處理期間潛逃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即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讓有關機關無法對其進行處理從而使其肇事責任難以被追究的行為。嫌疑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期間為了逃避對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而潛逃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事故的調查、處理無法進行下去構成肇事逃逸沒有問題。在一審宣判后交通肇事行為人再逃跑的應不再認為還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肇事方報警將傷者送醫院后在接受處理期間潛逃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即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讓有關機關無法對其進行處理從而使其肇事責任難以被追究的行為。嫌疑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期間為了逃避對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而潛逃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事故的調查、處理無法進行下去構成肇事逃逸沒有問題。在一審宣判后交通肇事行為人再逃跑的應不再認為還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關于肇事方報警將傷者送醫院后在接受處理期間潛逃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理解肇事逃逸的“逃逸”
從字面上理解“逃逸”就是逃跑。交通肇事逃逸即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讓有關機關無法對其進行處理從而使其肇事責任難以被追究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上述解釋第二條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基礎條件或曰前提條件的有關情形的規定如下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或者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符合上述8種情形之一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具備了肇事逃逸的基礎或曰前提條件。在此基礎上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構成肇事逃逸依法應加重處罰。
(二)“逃逸”的限制問題探討
有觀點認為解釋所規定的“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任何事物都有個界限沒有了界限就無法區分此與彼、是與非。法律對交通肇事行為人的責任追究在其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主要包括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和民事責任的追究兩部分。嫌疑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期間為了逃避對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而潛逃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事故的調查、處理無法進行下去構成肇事逃逸沒有問題。
但是“逃避法律追究”怎樣才算“追究”完畢此后逃跑不算逃避追究不算“逃逸”?是公安機關調查、偵查完畢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還是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完畢將案件提起公訴?還是一審宣判完畢案件處于二審期間?還是案件已經生效被告人服刑期間?還是被告人服刑完畢?以上是從刑事責任來說。
從民事責任來說是被害人或其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即認為是得到追究?還是法院一審宣判?或者二審(假定有二審)完畢案件的判決發生效力?還是判決的錢款執行完畢(很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判決部分因種種原因無法或者難以得到執行)?從終極的意義上來說被告人服刑完畢并給付了判決書確定的金錢數額可視為承擔、履行其交通肇事的法律責任完畢。
但是筆者認為“法律追究”和“責任法律責任承擔或履行”是兩個概念。至遲自一審宣判之日起可以認為司法機關對交通肇事行為人的刑事以及民事責任已經有了結論其責任已經被追究。在一審宣判后交通肇事行為人再逃跑的應不再認為還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構成其他違法犯罪的按其他違法犯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