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范圍

導讀:
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范圍
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范圍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依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又將施工總承包企業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等級,專業承包企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或一級、二級,勞務分包企業分為一級、二級或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施工企業都有不同的承包范圍。因此無法人營業執照、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均屬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
《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對其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自行承擔責任。但是承包人應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過錯責任: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擅自施工,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不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都應承擔過錯責任。
當然,如果在保修期內,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工程質量出現缺陷,施工單位應當首先進行維修,待確定責任者后,維修費用由缺陷責任者承擔。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就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對工程質量保修義務要有高度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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