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保修責任

導讀:
建設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保修責任
“司法解釋”引入了“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專指無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承包人”以及沒有資質也沒有企業建制的僅由包工頭帶領一幫民工干活的臨時組織的施工隊伍
在工程實踐中,實際施工人與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常常約定實際施工人的保修責任,并約定結算時發包人保留的保修金的比例,但是在合同雙方產生糾紛并提交法院或仲裁機構時,有的裁判機關往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不支持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要求保留實際施工人保修金、承擔保修責任的訴請。
從“司法解釋”相關條文的起草本意理解,實際施工人履行保修責任的約定并非因施工合同無效而導致無效,另外施工人的保修責任屬于法定責任,必須履行,因此如果實際施工人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約定了保修責任,實際施工人理應依約履行。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