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合法嗎?

導讀:
建筑工程中,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合法嗎?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保護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件。那么建筑工程中,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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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合法嗎?
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郭世吉律師解答:
工程承包協議個人簽訂是無效的,個人沒有資格成為承包方。
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個人明顯不得成為承包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郭世吉律師解析: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而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將導致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建設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發包人選定指定分包人、由總承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簽訂相關分包合同、并由發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給指定分包人的情況。在此情況下,雖然通過合同約定甚至通過簽訂相關的三方協議而免除了總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義務,但是合同條款內沒有對總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的有關合同權責做出進一步的規定。
郭世吉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豐富的的辦案經驗,長期致力于民商事領域法律研究,諳熟民事糾紛領域法律實務操作。專注承辦各類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經濟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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