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中,分包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導讀:
建筑工程分包中,分包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根據交易對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兩類。那么建筑工程分包中,分包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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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中,分包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楊耕田律師解答:
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
(1)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5)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次進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楊耕田律師解析:
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體是特定的。分發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企業,分承包人是從分發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體。
其次,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總承包人還必須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而不能將工程的主體部分分包給他人承擔。
再次,分包合同主體系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分發包人與分承包人沒有隸屬關系,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屬“并存的債務移轉”。工程分包合同屬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的關系;債權人即發包人,債務人即建設合同中的總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楊耕田律師是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優秀的專職律師,具有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生背景,擅長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公司法律顧問,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顧問,目前屬于律所的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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