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合同糾紛應注意什么問題?(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糾紛)

導讀: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系,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
建設工作施工合同糾紛應注意什么問題
建設工作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應注意的五大問題:
1、訴訟主體的確定;2、合同效力的認定;3、工程價款的確定;4、違約責任的認定;5、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復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準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準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于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系,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項目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該條第(五)項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并非所有的強制性規范都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行性規范的合同,因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過去我們一般是從條文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者詞語進行判斷是管理性規范還是強行性規范,以此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在這里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系與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關系。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系、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范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系,而不認定為掛靠關系。反之,則為掛靠關系。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5、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沒有承攬建設工程的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其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7、墊資施工合同不作無效認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其約定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對墊資沒有約定而實際存在墊資事實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
1、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決算報告逾期不予答復的處理。
《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踐中適用該規定特別要注意其前提條件,即當事人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或按結算文件載明的價款結算工程價款。此時應以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文件之日為應付款時間,至于工程價款未結算、工程也未交付的,因結算條件尚未成就,應按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正式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應付款時間。逾期利息應當在法定利率范圍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按照雙方約定計付標準計算延期履行利息。如當事人在合同中只約定發包方應在承包方提交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并未約定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或按結算文件的價款結算工程價款,則不應適用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處理是:如果雙方對結算不能協商一致,則可以提交鑒定單位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判案依據。
2、合同無效但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價款的確定。
《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并不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是要求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此請求不予支持,在此情況下也要參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結算工程價款。在實踐中適用《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還要注意:一是工程即使未竣工,但只要已施工部分經驗收合格或經修復合格的,都應參照合同約定來結算工程價款,如果依照合同無法直接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在進行造價鑒定時也應參照合同的約定。二是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等增加工程量而發生的經濟簽證,對價款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簽證或簽證對價款無約定的,應當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
3、關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合同工程價款的結算。
一是實際施工人與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明確約定以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結算價款作為雙方結算依據,而在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結算后,實際施工人往往要求不以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價款為依據,要據實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結算。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實際施工人能舉證證明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結果明顯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則可根據實際施工人的申請,依據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合同及相關簽證對工程價款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結論作為實際施工人與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的結算依據。否則,一般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二是被掛靠單位未經掛靠施工人同意,擅自與發包人進行了工程價款結算,掛靠施工人不予認可,起訴要求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如掛靠施工人與被掛靠單位對雙方之間的結算有具體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處理;如無具體約定,掛靠施工人能舉證證明被掛靠單位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對工程造價依據合同進行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判令被掛靠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合同約定,以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被掛靠單位與發包人結算作為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及被掛靠單位與掛靠施工人之間結算前提的,而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被掛靠單位拖延結算致使施工人不能及時獲得工程款的,依據《解釋》第26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也可將發包人與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被掛靠單位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當事人之間依據不同的合同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仍應承擔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發包人享有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權利。
四、違約責任的認定
實踐中,在違約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方面,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個問題。
1、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條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但是,當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況約定了承包方應當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果在實際履行中承包方沒有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怎么辦?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發包方處于強勢,承包方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很難辦到工期順延的簽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那么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舉證證明其提出過工期順延的要求,且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輕并不必然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則不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因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的,一般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順延至發包方付清進度款之日止。對于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2、工程質量責任認定的有關問題。
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托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據《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三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則依據《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精神,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對于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3、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于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很復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小;(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5)、違約的時間長短。在無法確定非違約方當事人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了合同價款的10%,則可以確定該違約金過高,并予以適當調整。
五、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合同法》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對優先受償權的效力、限制、范圍及期限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為充分保護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設計,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
第二,優先受償權擔保的工程款范圍,如是已竣工工程,為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為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的工程價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潤和為承包工程進行施工的墊資款,但不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三,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此期限為除斥期間,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應以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第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以建設工程是否竣工為限。
第五,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據《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主張工程款,故其當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六,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地享有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了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可以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斷出,只要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其與總包人或轉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的,在總包人或轉包人不主張或怠于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七,工程款債權轉讓后,受讓人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八,不應作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標的的建設工程包括:消費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被作為執行標的物并已執行完畢的建設工程;《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已出售、預售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設工程;黨委、政府等機關單位的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所有權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生活中,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會有出現爭議發生糾紛的情況,合同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以下分享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1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
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
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
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
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
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
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
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
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
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
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
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2
項目合同常見糾紛有哪些?
有以下七種情形:
1、旦伐測和爻古詫汰超咯、項目啟動后,甲乙雙方反悔,不愿意履行合作;
2、甲方未按時撥付約定款項;
3、甲方在項目過程中推諉、拖延,不配合原定項目進度;
4、乙方不遵守項目進度;
5、乙方在項目啟動前承諾的條件沒有兌現,如專家團隊、設備、儀器工具等;
6、項目執行超過了甲乙雙方原定的預期和效果;
7、項目洽談之初未預計到的其他情形,如保密條款。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3
爭議焦點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二百二十六條對法院庭審過程中歸納爭議焦點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那么什么是爭議焦點?如何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這將是案件庭審中的重中之重。
爭議焦點,就是人們爭執的起點。在起訴之初,人們之間存在樸素的爭議,一旦該爭執進入訴訟程序,那么該爭執就會變化成具體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便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請求法院裁判的對象。
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如同雙方在帶兵打仗,原告方為進攻方、被告方為防守方。雙方不可能任意進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實法院都審理一番,這不僅不現實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此時,就需要明確雙方的爭議點,即法院結合雙方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基本的事實及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目標靶”,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審理,來快速的解決案件的糾紛,故此,爭議焦點,恰恰是問題的核心。
從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項中發現案件焦點
法官完成一項審判工作,必須要完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經流程。作為律師,亦要從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預判案件爭議焦點、從中明晰、發現案件焦點、有針對性的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
1.請求權基礎分析: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必須要明確原告的請求權是什么,具體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2.分析法律構成要件:在明確具體的請求權基礎后,法院需要根據請求權指向的法律規范,確定該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
3.認定案件事實:在確定案件的構成要件后,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答辯,對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若屬于構成要件的一環,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便可能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4.審查案涉證據、作出裁判文書等相關的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著眼點,便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沒有爭議焦點,那么訴訟便不成立了。
沒有爭議焦點的審理,訴訟過程將不具有針對性,只能是鋪大餅式的展開。通過對以上工作的了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過程中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作為一名代理律師,亦要參考以上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來判斷案件的焦點。
爭議焦點的構成
作為一名律師,若可以做到對爭議焦點的準確分析,預測,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開庭審理的節奏,另一方面,提前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及證據目錄的制作,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風險、規避訴訟風險、預防訴訟偷襲、突襲審判,做到庭審過程中有的放矢。
在筆者法律實踐工作中,在訴訟過程中基本涵蓋的爭議焦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訴訟標的的爭點:訴訟標的,根據傳統的訴訟理論,即雙方之間出現糾紛,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關系,基于法律關系可能存在競合,因此在起訴之初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律關系的選擇,這就涉及到不同的訴訟標的,其法律適用、舉證責任、事實認定、甚至訴訟請求都會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適用的爭點案件法律適用最為常見的便是關于合同內容的解釋、關于立法的目的、關于法律的準確適用及解釋等。
3.案件事實的爭點案件事實是雙方爭議最大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是案件事實。所謂案件/要件事實,必須是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且對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事實。
一般情況下,分析案件事實的焦點,便是從請求權基礎出發,找到相應的法律規范,明晰請求權的法律構成要件,找到相應的要件事實,來確定雙方的事實爭議焦點。
4.案件證據的爭點案件證據爭議焦點,常見的如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認證及證明力等,這都是常見的證據爭議焦點。尤其是新證據規定實行后,律師更要提升證據的綜合分析和運用的能力,讓自己的證據能力更上一層樓。
如何分析、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舉一個筆者近期做的一個案例: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支付設計費用,并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交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在接案之初,仔細分析了案件起訴材料后,通過對本案請求權基礎進行分析,分析爭議焦點過程如下:
1.從請求權基礎入手,確定一方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結合原告的起訴材料及相關證據,初步判斷了原告的請求權基礎系基于合同履行請求權的法律規范。
2.從請求權基礎入手,確定該請求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因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設計費,預測、分析其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至少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必須要合法有效;
(2)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全面履行了設計的義務;
(3)根據合同約定,設計費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
(4)因被告違約對原告造成了相應經濟損失(違約/賠償);
(5)本案主體適格、訴訟時效未過、原告的幾項訴訟請求基于同一的法律關系規范等;
3.從請求權構成要件入手,明確雙方要件的爭議焦點可能有哪些?通過對以上的分析及初步的判斷并認真閱卷后,可以確定雙方的初步爭議在哪里: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無效,那爭議焦點即下一步涉及到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比例等;
(2)若合同有效,案件的焦點即成為了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往下一步來說,付款條件成就與否需要舉證質證,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焦點,原告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等等,不一而足。
訴訟過程,往往是爭議焦點不斷明確、細化的過程中,找到最核心的焦點問題,能夠讓律師的庭審準備更加有效,更能實現整個庭審的掌控力。以上是筆者對訴訟焦點歸納及整理的自己一點的心得及體會,希冀在每一起訴訟案件中都能在把握案件爭議焦點的情形下運籌帷幄,決勝庭審。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舉證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建筑工程承包書面合同,包/括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談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
2.開工日期、延期開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3.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延期付款及其原因的證明材料。
4.材料供應方式、未按約定標準或期限供應材料或雙方協商變更材料的證明材料。
5.工程質量鑒定結論。
6.竣工報告、延期竣工原因的證明材料。
7.竣工驗收日期,未按期竣工驗收原因的證明材料。
8.工程結算方式。決算報告或建設銀行審定的決算。
9.保修期內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進行維修的范圍、時間和承包人拒絕維修,發包人委托他人維修費用的證明材料。
11.違約方的主要違約事實,及應承/考試大一級建造師/擔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如實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明材料或證據線索。不能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也不能指示或賄買他人作偽證,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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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該如何處理?
像深圳這樣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會注意到這個地帶又要建新樓房了、哪里的樓房準備竣工了等等現象,可見建筑市場蓬勃發展,當然糾紛也隨著而來,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又成為焦點和核心,一旦發生合同糾結,不但影響建筑工程隊的進度,嚴重的話還會涉及到人命,今天我們就詳細來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3、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
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所謂無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無效就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而“行政法規”也僅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規,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龐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臺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司法實務界基本上將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把管理性規范作為行政管理范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把效力性強制規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一般主要從立法目的、設置該條款的目的來考察,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此存有不同認定,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一些歸納和規定。
結合司法解釋之規定了,以下五類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以上就是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簡單介紹,在這里小編只是列舉了其中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只有我們從中發現漏洞及不足,制定相對應的對此,才能有效制止糾紛的發生,讓建筑市場更加完善、從而讓我們的工程發展不會受到阻礙,保障了大家的權益。
建筑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在建設工程中經常都會發生承包人將已經承包下來的工程,然后再以內部承包的方式交由實際的項目經理人去實際施工,對于這樣的內部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一直存在爭議,接下來中達咨詢就和大家來探討一下對于建筑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的有關內容。
一、內部承包人是否為公司員工
關于內部承包人是否為公司員工的認定主要從內部承包人是否與發包人存在合法的勞動法律關系來判斷,具體可以通過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工資單、人事檔案管理等等來判定。如內部承包人與發包人無勞動法律關系,就更無從談及接受公司的管理,故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易認定為內部承包合同因涉嫌違法分包而導致合同無效。
二、內部承包人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
確定了內部承包人確實為公司員工并不必然意味著內部承包合同的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認定中明確的提出了對承包人資質的管理。筆者認為,該立法趨勢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承包人資質,即對其管理制度、質量管控以及專業人才、經濟實力的管理,以此保證建設項目的質量。基于此,對于與公司內部員工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需從以下方面認定:
1、人員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多而雜,沒有專業的人員在現場進行指導極易導致施工質量問題。
如果公司為內部承包人配備了足夠的專業人才,如建造師、造價師、設計人員和監理人員等等,組建了專業的團隊來保證施工項目的有序進行,工程的質量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證,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內部承包合同易認定為有效。反之,則易認定為無效。
2、財務管理
對于內部承包人的根本需求就是獲得工程價款。如果公司以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來管理制約內部承包人,嚴格的按照對外(即對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的付款時間節點及付款條件向內部承包人付款。如,隱蔽工程完工后,經驗收合格后,公司才向內部承包人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則內部承包人只有保質保量的完成相應的工程,才能得到相應的工程款,對于工程質量也能起到較好的保證作用。故,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內部承包合同易認定為有效,反之,則易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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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非法轉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筑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很顯然,法律、法規,包括規章、司法解釋均對工程掛靠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及否定性評價。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即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價款時,發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的欠付工程款,應指發包人依據總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也就是說,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發包人在欠付施工總承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把本應直接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直接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前提有兩個,
(1),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
(2),施工總承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價款。筆者認為,此時,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類似于行使債權代位權,即實際施工人主張價款的額度只能在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價款的額度內來向發包人主張。
如前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現為管理費,因此,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實際并沒有對轉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管理,轉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就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包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