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協議書怎么簽訂生效

導讀:
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都已有對合同效力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于建筑工程承包協議書的效力更是作出了專門具體的規定。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協議書怎么簽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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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協議又稱"施工合同"。經濟合同的一種。是基本建設合同中的重要合同之一。它是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根據初步設計和總概算、長期和短期基建計劃簽訂的。按照我國現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按規定計稅貼花。
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日期、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以及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內容分以下幾個部分:
1、詞語含義及合同條件對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義的詞語進行解釋,賦予它們明確的含義。
2、總承包的內容。
3、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4、合同履行期限。
5、合同價款。
6、工程質量與驗收。
7、合同的變更。
8、風險、責任和保險。
9、工程保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