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確當事人配合建筑工程審價的義務

導讀:
如何明確當事人配合建筑工程審價的義務
如何明確當事人配合建筑工程審價的義務
一旦工程委托審價,必然牽涉到當事人配合審價部門工作的問題。曾經經歷過這樣一個案件,就是在仲裁庭選定審價部門后,審價部門召集了一次審價預備會議。在會上當事人就到底由誰提供施工圖紙、以及部分函件真實性問題,爭得不可開交。而審價部門最終也只能憑感覺向各方當事人分配工作,將本應在庭上解決的證據采信問題、工程資料保管責任問題挪到了庭外,使審價部門吃力地充當了法官或仲裁員。
因此對于當事人如何配合審價,應當在庭上予以明確。這里主要包括兩個程序:
1、質證。
在審價中,如何審價部門僅對針對工程現場,根據相關定額進行審價,或許不需要在審價前進行證據質證。但事實上,在多數情況下,審價部門會不可避免地會使用一些涉案資料,如施工圖、竣工圖、零工單、材料款確認書、人工機械單價確認表、工程設計變更指令等等。如果這些證據不進行審價前質證,一旦在審價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審價部門可能無所適從。
舉個例子,在一次審價中,施工單位拿出一份建設單位出具的《補償款證明》,這證明明確:應建設單位指令,施工單位拆除某部分臨時設施,并重新施工。而建設單位同意補償施工單位返工損失人民幣100萬元。但這份證明卻是一份沒有簽章的復印件。審價部門認為:這份證明雖然沒有效力,但十分合理,因此將其計入工程總價。對此,施工單位認為:當時的確商量過后補償問題,但并未最終確定金額。因此,確認補償款為100萬元并不公平。
因此,審價前進行證據質證十分必要。審價前進行質證,可以使審價部門在使用涉案資料時有其依據,而不是跟著感覺走。筆者甚至認為,對于重大、復雜的工程,完全可以進行審價中的聽證。也就是一旦一方當事人在審價中提供了新的證據,可以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舉行聽證。
2、舉證
在審價也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也就是到底由誰負有責任提供相關審價資料。筆者認為從形式上應當由法庭或仲裁庭、審價部門、各方當事人以開庭形式舉證責任。確定舉證責任的原則大概有兩個:一是誰要求審價誰舉證;二是按合同、法律確定舉證責任。
比如,如果在沒有確認工程決算書的情況下,施工單位要求通過審價確定工程款,則施工單位應該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已經確認工程決算書,但建設單位認為工程決算書有不實或違法之處而要求通過審價確認工程款,則建設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若負有舉證責任方無法舉證,其將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又比如,如果按照合同、法律能夠明確工程資料保管的責任,則保管方應負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若保管方無法提供造成審價部門只能按現場和定額審價,其法律風險也只能由保管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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