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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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如何確定
建筑工程的保險期限包括從開工到完工全過程,而具體的保險的期限,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二、建筑工程施工保險有哪些
1、意外險
在建筑工地上,意外那就是最大的風險。對職工來說輕微的話可能只是受點小傷,嚴重的話就危及生命了。
2、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障范圍廣泛,如果施工場所上或者附近發生了意外事故,不論是物品損壞還是人身傷亡,按理說都應當由該工程的負責人來賠償損失,但若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公司會負責這部分經濟賠償。
3、安裝工程一切險
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需要安裝很多固定設施,比如水電煤氣等,在安裝這些設施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也能由保險公司來報銷。
4、職業責任險
建筑工程需要負責人或技術人員的指導,而人難免會出錯,而在建筑行業,出錯造成的損失一般不會小,職業責任險就可以賠償因為技術人員的疏漏造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