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人壽保險的價值確定問題

導讀:
離婚訴訟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確定保險的價值。關于離婚訴訟中人壽保險的價值確定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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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人壽保險的價值確定問題
人壽保險價值確定的標準主要有兩種:一是所交的保費;二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離婚訴訟中,以所交保費作為人壽保險價值計算依據的優點在于簡便易行。曾有法官主張:“在離婚時對所累計交納的保險費都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已繳納保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保險價值確定的依據。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應履行的主要義務,是為使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
隨著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費會轉化為保險責任準備金,而未來可能實現的保險金就由保險責任準備金產生。因此,對一個履行中的保險合同來說,買保險如同消費一樣,作為一種投資支出,已經發生了財產權利的轉化,已經不再是現存的、確定的財產利益。投保人用于繳納保費的資金交付給保險人之后,即喪失所有權,而轉化為保險人的資產。因此,對保險費進行分割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分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才是比較科學的方法?,F金價值又稱為解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價值。人壽保險具有給付性和儲蓄性的特點,保險人為了履行合同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這可以看作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一種債務。現金價值即是保險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續費之后退還給投保人的部分責任準備金。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只有在退?;虮kU合同解除而且投保人已繳納兩年以上保費時才會發生;而現金價值是可以結合保險費繳納情況、保險期限等因素可以計算出的確定數額的一種價值。
因此現金價值是保險合同一所反映的可確定的價值,也是按照合同約定能確定的唯一衡量保險合同價值的標準,與保險合同繼續履行所享有的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各種預期利益無關。因此,對履行中的保險合同,應該分割現金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