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

導讀:
三關于趙鏡瑜訴狀的查證問題穩妥的辦法是經我駐加使領館辦理認證手續。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訴請與國內配偶離婚應如何辦理的請示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據我伊犁州分院報告及所附材料新源縣東方紅農場女教師趙鏡瑜1968年與同場農工李春貴結婚生二男一女。伊犁州分院認為須查清趙現在的國籍以確定案件管轄并就查證征詢意見和送達法律文書的途徑及文書審查問題請示我院。趙李離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審。此外趙鏡瑜訴請離婚一案境外一方為原告又與以前的多數案件不同。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關于趙鏡瑜訴狀的查證問題穩妥的辦法是經我駐加使領館辦理認證手續。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訴請與國內配偶離婚應如何辦理的請示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據我伊犁州分院報告及所附材料新源縣東方紅農場女教師趙鏡瑜1968年與同場農工李春貴結婚生二男一女。伊犁州分院認為須查清趙現在的國籍以確定案件管轄并就查證征詢意見和送達法律文書的途徑及文書審查問題請示我院。趙李離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審。此外趙鏡瑜訴請離婚一案境外一方為原告又與以前的多數案件不同。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80>新法發字第65號關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訴請與國內配偶離婚應如何辦理的報告收悉。現就所提問題函復如下一關于發往國外的訴訟文書轉遞辦法問題請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1978>法民字第12號給廣東省高級法院批復中的規定辦理。即“發往國外的法律文書需要經上級法院審查認可再由中級法院報請外交部領事司轉遞”。二關于管轄問題同意你院意見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為一審。三關于趙鏡瑜訴狀的查證問題穩妥的辦法是經我駐加使領館辦理認證手續。如你院認為與其留在國內的筆跡對照有把握不經使領館認證也可以。此外根據趙在訴狀中反映的情況請注意多做李春貴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判離婚對婚生子女的安排及財物處理等亦應妥善解決。出國的法律文書注意保證政治質量。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訴請與國內配偶離婚應如何辦理的請示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據我伊犁州分院報告及所附材料新源縣東方紅農場女教師趙鏡瑜1968年與同場農工李春貴結婚生二男一女。該趙于1978年去加拿大探親現從國外寫信給新源縣法院訴請離婚。伊犁州分院認為須查清趙現在的國籍以確定案件管轄并就查證征詢意見和送達法律文書的途徑及文書審查問題請示我院。我們認為根據趙鏡瑜信中措辭及其去加拿大時間尚不太長的情況似可不再查證經認定她仍保留著中國國籍。根據法院干部業務水平不高和缺乏實踐經驗及外事與僑務機構的設置等情況我們過去規定一方在境外的離婚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寄往境外的文書由我院審核。目前仍可維持這種方法。趙李離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審。唯向境外一方征詢意見和送達文書及查證情況的途徑較難確定。查過去有關文件針對不同情況或在不同時間對這一問題有過多種規定如通過僑務機關或駐外使領館轉遞通過律師機構接觸通過外交途徑辦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義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親屬或由境內一方轉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來除前列最后一種外其余途徑實際均被否定而最后那種完全依靠私人的方式又往往有影響境外一方的訴訟權利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弊病。此外趙鏡瑜訴請離婚一案境外一方為原告又與以前的多數案件不同。盡管趙在訴狀中已對許多重要問題表示了意見但審理中或許還有須向其訊問或與之商洽的事項。至于趙的訴狀及其以后文書的簽署如何認定確系其本人所為我們考慮在加拿大查證可能有較多困難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單位對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筆跡即可對于沒有這種條件的案件還應考慮認證辦法。征詢查證送達途徑究應如何解決我們對其他一些問題的看法是否妥當還須注意什么別的問題請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