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險的除外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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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險除外責任的規定: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的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