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因哪些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因哪些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
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發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問題已經成為建筑行業久治不愈的頑癥,施工企業揮之不去的夢魘。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施工因哪些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律師回答:
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