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如何認定?

導讀:
最后,在被害人小美不知的情況下,進行了額外的收費服務,并在結賬時告知不能離開,這是明顯的強制交易并提供服務,完全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一、強迫交易罪的法律概念我國的強迫交易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制他人以不合理條件與其交易,或者提供某種服務,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本罪的主觀表現一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仍然積極的促使犯罪結果的發生。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法律行為可能就是買賣東西,由此組成了這個龐大的社會經濟交易市場。
目前,我國各項經濟交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都已日趨完善。
但是,市場主體在經濟交往的過程中仍然存在違反市場經濟規律和交易秩序的行為,其中以強迫的手段促使雙方交易的達成就是一個典型的表現,我國刑法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強迫交易罪。
一、強迫交易罪的法律概念
我國的強迫交易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制他人以不合理條件與其交易,或者提供某種服務,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行為。
強迫交易罪顧名思義就是買方或者賣方以強制性的方式,迫使對方作出違背心里意思的行為。于買方而言則是迫使商家賣出自己不想賣的東西,于賣方而言則是迫使買方購買自己的商品。
二、案例分析
2020年5月3日,小美與朋友相約去割雙眼皮。在和醫生談好相關項目和價格后開始進行手術。
然而手術進行到一半,趁著小美麻醉退去之際,手術醫生告訴小美因其體質特殊,麻藥對其產生的作用時間短,需要多加一針麻藥,如果不進行加針的話手術將無法進行。迫于無奈的小美只好答應再加一針。
術后,小美按照項目內容在店里做完相關術后護理,可準備出院時,卻被告知還要額外繳納43000元,賬單共計10萬元之多。
小美愣住了,趕緊去查看賬單明細,上面赫然寫著手術前檢查費和手術費53000元、術中的麻醉費3000元、護理費4000元……
小美對此無法理解,急忙詢問醫生,手術前約定好的整個手術下來是53000元,為什么現在卻要多收取這么多費用。
店家解釋道,手術前明確的53000元只是一次性手術費,術后享受的護理不包括在內,是要額外收費的,如果不付完全部費用,就別想離開醫院。
此時,小美才意識到自己可能遭到商家強制消費,便選擇報警。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該醫生的行為已經構成強迫交易罪,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本案中,首先涉案金額達到10萬元,已屬于情節十分惡劣,遠超過立案標準二千元,當警察了解事情經過后便會進行立案。
其次作為醫療機構未將所涉項目的明細收費標準進行公示,也沒有以顧客知悉的方式告知,這一點已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最后,在被害人小美不知的情況下,進行了額外的收費服務,并在結賬時告知不能離開,這是明顯的強制交易并提供服務,完全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那么構成此罪需要達到什么條件呢?
三、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市場經濟中正常的交易秩序,這也決定了此罪的犯罪主體應當為交易過程中的相對方,與受害人應當建立一種交易關系。
其次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沒有特定身份的要求,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相關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能夠構成此罪。
(二)客體。
如前面所論述,本罪所保護法益是商品市場的交易秩序,而在這個過程中也侵犯了交易相對方自由買賣的權利。
民法中所規定的交易行為是建立在平等的主體之間,必須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的法律行為。
所以,現實中的交易雙方的強買強賣是嚴重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不利于構建公平、誠信、自由的交易市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予以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三)主觀。
本罪的主觀表現一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仍然積極的促使犯罪結果的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間接故意和過失都不會構成此罪,對此,我們一定要認真加以分析。
(四)客觀。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暴力和威脅。下面對此展開詳細說明。
1.暴力。暴力一詞我們并不會感到陌生,比如“校園暴力”、“家庭暴力”。這里的暴力就單指行為暴力,而在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涉及范圍很廣。
除了毆打之外,還包括對商品進行毀損、圍困等。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相關問題的意見中,也明確指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等手段擾亂正常的交易、生活,也按照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2.威脅。一般我們對威脅的理解可能止步于言語,其實此罪的威脅手段還包括動作,只是該動作間接迫使相對人作出交易行為。
比如,為了讓你購買商品,揭發你的隱私或是挾持親屬的方式讓你內心產生恐懼,不得已作出購買行為。
不管是采用何種手段,都是為了讓相對人作出違背自己心里真實想法的行為。
比如,就提供相關服務而言,服務條例中明確規定不包括送貨上門、維修服務等,買方通過暴力威脅的手段讓商家違背意愿進行服務,則屬于違背真實意志。
四、爭議焦點
強迫交易罪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以下兩方面:
(一)強制手段的程度
有的人認為在交易過程中發生輕輕推搡或是辱罵就應該認定強迫交易罪,其實并不是所有的脅迫行為都能構成此罪。
本罪屬于情節犯,即必須強迫的手段非常惡劣,造成嚴重情節才能定罪處罰。比如立案追訴標準明確規定強迫交易行為造成二千元以上直接損失的才可以立案。
如果數額沒有達到立案標準,那就要看次數,強迫交易行為在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進行交易的就應當立案追訴。
(二)脅迫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脅行為必須要與最終作出交易行為有因果關系,而且均要達到一定程度。
交易行為人必須基于對方的恐嚇、毆打行為陷入心理的恐懼,達到不能不買賣、不敢不買賣的效果。
如果交易相對方并不是基于脅迫而作出一定行為,則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脅是集行為與結果一體的表現,在定罪量刑中需要嚴格加以考量。
五、結語
強迫交易罪的認定對于維護我國市場經濟交易秩序和規范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上述案例的術中加價行為只是此罪的一個縮影,在遭遇了商家強制要求購買某物時,要敢于報警,堅持起訴,共同致力于誠信市場經營體系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