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設立擔保有規定有哪些

導讀:
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依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跟單信用證的慣例持有提單,開證申請人未按照約定付款贖單,開證行主張對提單項下貨物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開證行主張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質權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約定以提單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關于質權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設立擔保的規定有哪些
1、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設立擔保的規定如下:
(1)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約定以提單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關于質權的有關規定處理。
(2)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依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跟單信用證的慣例持有提單,開證申請人未按照約定付款贖單,開證行主張對提單項下貨物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開證行主張對提單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依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跟單信用證的慣例,通過轉讓提單或者提單項下貨物取得價款,開證申請人請求返還超出債權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條
二、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哪些
可以質押的權利,具體包括: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以該等權利出質的,出質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此種權利質權,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質,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此種質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上述知識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依法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如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約定以提單作為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關于質權的有關規定處理。開證申請人未按照約定付款贖單,開證行對提單下貨物可主張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