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進行投標時,必須要求單位無犯罪記錄嗎?

導讀:
建筑工程進行投標時,必須要求單位無犯罪記錄嗎?
網友咨詢:招標文件中要求要無犯罪證明,但實際上對此沒有特別要求,中標單位并也沒有此證明,這是哪一方的責任?
山東暢海律師事務所孟令燕律師解答:
投標時可以要求單位無犯罪記錄,招投標法沒有強制的規定。但是如果招標人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的,而投標人有行賄犯罪記錄的,肯定是參與的機會都沒有了。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山東暢海律師事務所孟令燕律師解析:
(一)我國《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這是我國的法規對“投標有效期”作用的闡釋。它一方面起到了約束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隨意更改和撤回投標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標方加快評標、定標和簽約過程,從而保證投標人的投標不至于由于招標方無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標人的風險。因為投標人的報價考慮了一定時期內的物價波動風險,一旦超過投標人考慮的時間段,風險將大大增大。
(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三)《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對投標有效期給出了這樣的表述:投標有效期為投標截止日期起至中標通知書簽發日期止。在此期限內,所有投標文件均保持有效。
(四)《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定,招標項目的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則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孟令燕律師,畢業于青島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山東暢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企業法律事務、房地產法律事務、婚姻家庭糾紛等各類訴訟及非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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