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什么時候交投標保證金

導讀:
政府采購活動中,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交納日期,是招標采購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實踐中,采購人往往更多強調自身的利益,將風險轉嫁給投標人,一旦投標人未按時交納投標保證金而影響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往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那么建筑工程什么時候交投標保證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政府采購活動中,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交納日期,是招標采購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實踐中,采購人往往更多強調自身的利益,將風險轉嫁給投標人,一旦投標人未按時交納投標保證金而影響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往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關于建筑工程什么時候交投標保證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政府采購活動中,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交納日期,是招標采購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實踐中,采購人往往更多強調自身的利益,將風險轉嫁給投標人,一旦投標人未按時交納投標保證金而影響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往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特別是在采購文件制作中,“投標人須知部分”關于保證金的提交日期,大多規定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若干天(短則四五日、長則十余日)交納保證金,更有甚者在報名期間便要求投標人交納保證金,時間長達半個月之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目前通認的一種觀點認為:實際施工人主要有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承包人、掛靠施工人。實際施工人的限制條件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須無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資質也沒有非法轉包等違法行為,那么就不存在實際施工人這個主體問題。
對于這種觀點筆者是贊同的,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賦予實際施工人在一定范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債權請求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存在于實際施工人當中農民工的權益,這種特定范圍的請求權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而這種特殊的請求權對于合法的施工人來說是多余的,合法的施工人完全可以通過合同的相對性向另一方當事人(即發包方、承包人等)主張請求權。因此,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和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不是包含或被包含的關系。
從廣義上講,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等,狹義的建設工程合同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中規定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三種類型。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居多,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案件較少發生。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及綜合治理等,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以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以及進行巖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監測的活動。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文件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準立項后,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與勘察工作相同,設計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而我國法律對于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建筑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與之相對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兩種形式。由于建設工程質量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格外注重監督管理,以保證建筑工程質量,防止工程質量問題。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等級可以根據各種具體情況進行升級或降級。由于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質量要求高,為便于政府有關部門對之予以監管,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之間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謂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第1條的規定,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未采用書面形式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275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為了便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更為周全、細密,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1年聯合發布推行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進行了修訂,供當事人在訂立施工合同時參照使用。需要指出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僅是參考性文本,并不具有強制使用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最為常見,訴因一般為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建設工程質量有缺陷、承包人逾期竣工等。此類案件審理中的法律要點繁多,如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參加人的確定、舉證責任分配、工程款的確定、工期認定、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劃分、違約責任的認定,后文將詳細闡述。
(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方的委托,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服務,建設方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的協議。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接受工程項目建設方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的相關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工程建設項目能夠最科學、最合理地實現合同目的。對于某些國家投資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方可以選擇自行監理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建設工程監理也是一項專業技術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國家對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實施嚴格的資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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