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建筑工程時,我們應該如何防范建筑工程勞務糾紛?

導讀:
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的勞務。一般認為,在勞務分包條件下,勞務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即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作業承包人的法定義務是委派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那么在進行建筑工程時,我們應該如何防范建筑工程勞務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的勞務。一般認為,在勞務分包條件下,勞務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即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作業承包人的法定義務是委派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關于在進行建筑工程時,我們應該如何防范建筑工程勞務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在現實生活中,在進行建筑工程活動時,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勞務糾紛,然而建筑工程勞務糾紛主要表現在勞務分包上,那么,什么是勞務分包呢?我們該怎樣避免勞務分包引起糾紛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建筑工程勞務糾紛的知識,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勞務分包的概念
在法律層面,“勞務分包”一詞最先由建設部87號令提出,2001年頒布的建設部87號令印發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設置了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三個層次,從行業法規角度提出建筑勞務分包的概念。為勞務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確認了勞務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進一步明確了勞務分包合同不屬違法轉包的法律性質。自2005年7月開始,建設部將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作為建筑業市場管理的重點之一,制定了從2005年7月1日起,用3年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目標,強化勞務分包企業承攬項目勞務分包作業的市場機制,明確了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地位,以及建筑業實行由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作業分包等形式的行業用工制度。但迄今為止,沒有對勞務分包概念在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對于勞務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對該定義雖其意思大同小異但仍存在某種差異,筆者比較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的勞務分包概念的詮釋:“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2、勞務分包的法律特征:
(1)從屬性:勞務分包合同僅存在于施工勞務的承發包之間,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不會派生出勞務分包合同等相關內容。
(2)客體的無形性:勞務分包合同的客體是勞動力的使用,是勞務分包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發包的是施工勞務作業而非分部、分項工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對象是完成工程的勞務。
3、避免發生勞務糾紛需要注意:
(1)防范安全風險
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不少正規的施工企業轉型成了管理型企業,它們已無施工實體可言。各種分包隊伍進入建筑市場,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難度。一般認為,在勞務分包條件下,勞務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并且只對總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負責,總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即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使我們更有必要明確約定義務人是誰,否則可能將有限的精力卷入不必要的爭議中。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可知:提供有關技術方案、操作規程,以及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是勞務作業發包人的法定義務。勞務作業承包人的法定義務是委派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勞務公司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未經過培訓的人員,應當禁止其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勞務作業發包方與承包方如何履行安全生產這一條“職責”,應該盡可能做出明確具體約定。
(2)勞務費的計取方面
勞務人員勞務費的計取方面存在建筑安裝勞務收入的確認標準,在實務操作中一直缺乏明確的量化執行標準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明確約定標準,防止因此而產生爭議。建議采納以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現場分區的新型計價模型,對勞務企業勞務人員的勞務費計價標準,使勞務費的計取更加合理化、科學化。
(3)根據承發包雙方的情況增加實用條款
為了切實保護自身利益,對于信譽不佳的客戶,必須有針對性地增加防范性的條款,防止利益受損。勞務分包商也可就機械停工、材料供應等因素造成的窩工或者錯誤指令造成的返工約定違約責任。勞務發包方也可以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采用經濟手段強化監督制約,保證勞務隊伍嚴格認真履行合同。有人建議簽訂三方合同,將開發方、總承包方、分包方共同成為合同責任主體,由第三方監督合同另外兩方對合同的履約情況,并承擔必要的連帶責任。這種意見值得考慮。
總之,在實務中,施工企業將工程勞務進行分包時,都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簽定主體不合法、合同履行不適當、違反合同原則顯失公平、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或不明確、合同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合同主體轉嫁法定義務,同時還存在要求勞務企業大量墊付勞務款的問題。施工企業將工程勞務分包給勞務企業時,轉嫁法定安全生產、質量義務行為等違法性行為,上述這些問題有的與法律的缺陷有關,有些是由于合同審查不嚴造成的人為風險。這些缺陷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實體上的,多了解法規,可以事先發現潛在的法律風險;而對于后者,則要求我們有一份相對嚴謹的合同,在制度上做出應有的特殊安排,才能更好地防范勞務分包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