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能贏嗎

導讀: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的訂立,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保護。在勞動合同的種種細節之上,存在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各式博弈。除此之外,倘若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而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卻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如果發生勞動糾紛,沒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能贏嗎?
沒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有可能能贏。沒簽勞動合同,意味著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成立的書面憑證。勞動者可以用其它方式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例如打卡記錄、工資流水等。未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提起仲裁能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入職第1個月是沒有任何補償的,而之后的時間是可以計算補償期限的。
在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呢?
①工資打卡流水。此時的打卡流水,如果抬頭是用人單位發放,情況就會好一些,但實務中大量的工資發放形式是老板甚至財務的個人賬戶打給員工的,甚至直接用支付寶微信個人轉賬的方式發放工資,此時證據效力就會大打折扣;②社保。一般繳納社保是勞動關系存續的另一個有力證明,但現如今很多勞務關系中,也會有繳納社保的情況,實務中也有很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在證明上就存在一定難度,需要其他材料進行佐證;③上下班打卡記錄。打卡記錄是保護員工權益的重要一環,一般存在固定上下班的情形,對我們的證明就比較有利,當然了,員工作為弱勢方想拿到公司完整的打卡記錄并不容易,此時就需要多動一些頭腦,提前做點準備,盡可能多的把自己的打卡記錄保存到自己手上。另外,打卡記錄自己的名稱和單位的名稱要清晰,否則但凡有一點缺失或者模糊,被對方律師抓到把柄,可能存在證明不利的風險哦;④員工工牌、工作證、微信聊天記錄、日常工作照片、同事證言等等,不再贅述。
其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是一個多環節多方面的事情,我比較無奈于當事人來問我,我現有的證據可以證明XXX嗎?其實只能說,從我們單方面而言可能是可以證明的,證據充分程度最終也要由仲裁員考量,且直到開庭之前你也不知道對方會拿出怎樣的反證,或提出怎樣的抗辯理由,整個仲裁過程就是一個見招拆招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