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沒還完離婚時怎么辦?

導讀:
通過雙方協商或委托評估,確定離婚時房產價值后,應當以總價減去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作為可以分割的價值,由獲得房產一方支付另一方該價值的一半作為分割款,只是需要確定離婚時和分割時兩個房產價值以及離婚時可以分割的價值比例,將離婚時的房產價值減去尚未償還的房貸本金,差值除以離婚時房產價值即是雙方可以分割的部分所占房產總價值的比例,該比例乘以當前價值即是具體分割時可以分割的房產價值,由繼續償還房貸一般也是取得房產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即可,因為獲得房產一方支付對方的是扣除未還貸款本金的房屋價值的一半,未取得房產一方并未享受到剩余未還貸款本息之利益,且該部分利息與本金緊密相關,故未取得房產一方不必負擔離婚后需償還的房貸本息,在房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應當對債務分擔作出實體處理,否則不利于糾紛的實質解決,較為妥當的方式就是將未還的貸款本金在房產價值中扣除,剩余價值進行分割,其次,離婚時尚未償還的房產貸款本息為夫妻共同債務,當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照法律規定應判決準許離婚,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產尚欠銀行貸款未還清,該如何分割。
當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依照法律規定應判決準許離婚,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產尚欠銀行貸款未還清,該如何分割?
首先,離婚時尚有房貸未清償的房產分割應以房產實際價值為基礎。房產自購買至離婚,房價或漲或跌,房產價值一般有所變動。通過雙方協商或委托評估,確定離婚時房產價值后,應當以總價減去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作為可以分割的價值,由獲得房產一方支付另一方該價值的一半作為分割款。剩余的房貸利息對應剩余房貸本金,是使用銀行資金的成本,取決于使用銀行資金時間的長短,可以提前清償或按原有方式繼續償還,具有不確定性,不應在房產價值中去除。
其次,離婚時尚未償還的房產貸款本息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房屋貸款本息是為購置共同房產而產生,一般系夫妻雙方共同辦理,即便是一方辦理,在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進行實體處理,而不能簡單判決“共同償還”,因為該夫妻共同債務與房產密不可分,如果簡單判決貸款共同償還,如同簡單判決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具體分割,并未實質解決糾紛。在房產進行分割的情況下,應當對債務分擔作出實體處理,否則不利于糾紛的實質解決,較為妥當的方式就是將未還的貸款本金在房產價值中扣除,剩余價值進行分割。
第三,離婚后未獲得房產一方應否繼續償還房貸利息。對于這個問題,應從兩個方面考量。第一,對內的方面,也就是對男女雙方而言。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或者離婚判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男女雙方應當遵守和履行。因為獲得房產一方支付對方的是扣除未還貸款本金的房屋價值的一半,未取得房產一方并未享受到剩余未還貸款本息之利益,且該部分利息與本金緊密相關,故未取得房產一方不必負擔離婚后需償還的房貸本息。
司法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形:離婚時并未分割尚有房貸未清償的房產,離婚后剩余房貸由一方清償完畢后另一方要求分割房產。此種情況下,分割方式其實與上文分析是一致的。只是需要確定離婚時和分割時兩個房產價值以及離婚時可以分割的價值比例,將離婚時的房產價值減去尚未償還的房貸本金,差值除以離婚時房產價值即是雙方可以分割的部分所占房產總價值的比例,該比例乘以當前價值即是具體分割時可以分割的房產價值,由繼續償還房貸一般也是取得房產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