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還房貸,離婚時怎么分?

導讀:
承辦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其中也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購房,婚后繼續還貸的現象,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償還的房貸在離婚時如何處理今天接到一個咨詢,委托人在其兒子婚前拿了首付買了一套房子,近500萬,房子登記到兒子名下,兒子結婚后,委托人為了減輕其兒子的負擔,又拿出200萬打給他兒子,替兒子還了貸款。
承辦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其中也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購房,婚后繼續還貸的現象,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償還的房貸在離婚時如何處理今天接到一個咨詢,委托人在其兒子婚前拿了首付買了一套房子,近500萬,房子登記到兒子名下,兒子結婚后,委托人為了減輕其兒子的負擔,又拿出200萬打給他兒子,替兒子還了貸款。
生活中,兩人結婚,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情況很普遍。那么,離婚時這套房產該如何分割呢?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5年前,原告李某(女)與被告張某(男)結婚。婚前,張某按揭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后,張某用自己的工資償還貸款10余萬元。
孩子出生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感情逐漸出現裂痕。今年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法官發現雙方對房屋的分割問題爭議較大。張某認為,房屋是他在婚前購買,婚后也一直用自己的工資還貸,原告并未參與,房子應該屬于自己。李某認為,雖然房屋是張某付款購買的,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張某應當提供一定補償。
考慮到兩人育有子女,雙方關系將影響孩子的成長,法官組織雙方調解。
“房屋借款中婚前支付的首付及婚前還貸金額部分視為婚前財產,而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部分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承辦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了解法律規定后,張某同意向李某支付1萬余元。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其中也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購房,婚后繼續還貸的現象。這種情況下,房屋不能簡單定性為婚前或者婚后財產。
人民法院在分割此類房產時,既會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會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公平分割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
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償還的房貸在離婚時如何處理
今天接到一個咨詢,委托人在其兒子婚前拿了首付買了一套房子,近500萬,房子登記到兒子名下,兒子結婚后,委托人為了減輕其兒子的負擔,又拿出200萬打給他兒子,替兒子還了貸款。目前,兒子的婚姻出現了危機,有可能會離婚。委托人咨詢的問題是如果他兒子離婚,這套房子如何處理,他替兒子償還的貸款怎么處理?
法律意見:
1、在本案中,如果房子的歸屬達不成一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其兒子擁有房產。
2、委托人替兒子還的貸款,如果兒子給委托人打了借條的情形下,該父母還的貸款屬于其兒子兒媳的共同借款,需要共同償還。
3、委托人替兒子還的貸款,如果兒子給委托人沒有打借條,也沒有特殊聲明是給其兒子單方的贈與,一般認為是對其兒子兒媳的贈與。該父母還的貸款屬于其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需要均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