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終止多久可以復效

導讀:
金融業發展是非常不錯的,保險產品也層出不窮,從保險的本質來看,保險是轉移風險的有效工具,但是在漫長的繳納期間因種種原因未及時繳納保險費,導致保單“斷繳”中止。那么,保險合同終止多久可以復效?
保險合同終止多久可以復效
中止的保險合同新規定三年內可以復效,終止的合同不能復效。
《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協達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人身保險合同終止條件是什么
人身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發生,而使其效力自終止之日起,歸于消滅。
(1)保險期限屆滿。
(2)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給付完保險金后,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3)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導致死亡。因保險標的已不存在,故保險合同終止。
(4)投保人提出終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原則上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相關問答:
一、勞動合同終止可否獲得失業金
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在失業前繳納滿一年的失業保險費,并且失業的原因是非本人意愿的,勞動者還需要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即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