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導讀:
很多人提到無因管理,都不知道這個的概念到底是什么,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本身沒有物品的法定管理義務,但是基于避免所有人的損失,自愿管理的行為。有三個要件,為他人管理事物的要件,沒有法定的義務等。那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的解答。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我國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于本人。
區別于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于本人認識錯誤,對于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2、客觀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范圍。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因為是為本人謀取利益,因此管理行為不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且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如我國學者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第二版第75頁)。筆者認為,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范圍。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將管理行為范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為范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為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繼續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為。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保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
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無因管理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為避免他方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合法
無因管理雖然沒有合法的依據,但該行為阻卻違法性。這是因為雖然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管理他人的事務,但是目的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從而阻卻了違法性。因此,基于無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這一點,無因管理是合法的,其產生的債權也受到法律保護。
2、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一個最重要法律后果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務而遭受財產或人身損失,受益人應當補償管理人的損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務關系,也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這些: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管理人因其無因管理行為而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如保管費用、維修費用,這些費用本來應該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張費用償還的請求權。
(2)理人的給付義務。管理人在進行無因管理之時,應當遵循謹慎義務,實施適當管理行為,同時負有及時通知被管理人的義務。
(3)理人的損害賠償義務。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沒有謹慎管理,從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財產損失的,應付損害賠償義務。
相關問題:
無因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無因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前,管理人對于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的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本人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
無因管理人的權力
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