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為什么要假離婚

導讀:
我們知道,如果政府想要拆遷征用公民的土地房屋的話,是需要給予拆遷補償的,拆遷補償是根據每家有多少人來計算數額的。那么,為獲拆遷補償,假離婚怎么處理呢?
為獲拆遷補償假離婚,你怎么看?
我們知道,如果政府想要拆遷征用公民的土地房屋的話,是需要給予拆遷補償的,拆遷補償是根據每家有多少人來計算數額的。那么,為獲拆遷補償,假離婚怎么處理呢?
拆遷引發突擊離婚,這種事情并不鮮見。突擊離婚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和更好的安置,對此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你不能因此說人家是“假離婚”。離婚是真是假,當以是否辦理離婚手續為準,也就是以法律為準,只要辦了離婚手續,那就是“真離婚”。
相反,拆遷戶突擊離婚,盡管人人都知道其目的是什么,目的也未必光彩,但突擊離婚卻是合法的,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被拆遷之前不可以離婚。所以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為了并不光彩的目的,以合法方式鉆政策空子,這是不是民眾的正當權利?
政策有空子可鉆顯然不是拆遷戶的錯,而是政策制定者的錯。政策出現問題后當然可以作出調整,彌補缺漏,但新政策應“既往不咎”。因此,可以規定從現在起突擊離婚者不能得到額外的拆遷補償,但卻不能規定此前突擊離婚者不能享受此前的政策,更不能認定已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律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政府不能也無權出爾反爾,即使吃了啞巴虧也只能自認“倒霉”,否則就涉嫌違法,遑論追究突擊離婚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高于政策,對于普通民眾而言,他們應該對法律負責,但卻不必對政策的漏洞負責。鉆政策的空子既不違法,也不違反政策本身。我們不鼓勵這種行為,但也無權處罰這種行為,阻止這種行為的唯一辦法是完善政策,而不是讓民眾對政策漏洞負責,更不是撕毀既有協定或對鉆空子者實施打擊。
為騙取更多的拆遷補償款而“假離婚”的,“假離婚”有效嗎?
法律分析:根據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第1條和《民法典》的規定,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除非存在法定的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情形,婚姻都是有效的。因此,離婚會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效果。
在征地實踐中,當事人為了多獲得補償款而進行假離婚,當事人假離婚的目的和動機確實有問題,但是并不能因此認為離婚無效,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要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二人的婚姻關系就宣告解除,二人有權依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相關的地方政策要求補償。當然,當事人也可能為假離婚而付出代價,如其中某一人“假戲真做”,假離婚后又與第三人真結婚,那么另一方當事人也只能自吞苦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