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房子拆遷怎么辦

導讀:
離婚對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要考慮被拆遷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房屋遇到拆遷,已經離婚的一方可以獲得補償款嗎?
“律師,離了婚我能不能分房屋拆遷補償款?”半年前張女士家由于政府項目建設要進行拆遷,張女士家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但也就在此同時張女士與其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拆遷時其丈夫將拆遷所獲的款項全部據為已有。張女士無奈,只能請求律師幫忙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益。此種情況的張女士到底能不能獲得補償呢?要看其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要想知道離婚之后能不能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我們首先要了解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來一起分析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是公房,婚前一方所有,房屋拆遷按照面積進行補償安置,那么拆遷后是一方財產;
2、房屋是私房,婚前一方購買獲得房屋完全的產權,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拆遷安置房屬于一方所有;
3、房屋是公房,一方婚前享有承租權婚后一起居住,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政策針對共同居住人也享有安置利益。那么安置房夫妻都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額;
4、房屋是私房,婚前一方購買婚后共同還貸,拆遷后安置房按照婚后共同出資比例享有房屋產權的份額;
5、房屋是私房,婚后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名字,則可視為婚內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產權調換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差價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所有人給予補償。
離婚對于拆遷補償款的分配,要考慮被拆遷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關于土地征收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同時,分配補償款時需要結合安置補償方案規定的具體內容來定。如果安置補償方案規定按人頭分配補償金或者獎勵金的,即便是已經離婚的人員依然屬于安置人口,應該享有同等補償利益。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女方戶口還屬于村集體的,就算是已經離婚的,也有征地補償款。因此,上述案件中的張女士是有安置補償款的,律師幫助張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被征收人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當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使用法律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委托律師介入幫忙,使得維權更順利。
離婚后房屋拆遷,還能獲得拆遷權益嗎?
房屋拆遷款的數額往往比較大,因此也就成為了離婚財產分割時的焦點問題。但是離婚后,之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拆遷了,還能夠分得一部分的拆遷補償款嗎?其實很多人對于這個問題都比較困惑。
浦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介紹
原告戴某與被告季某于2018年1月24日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無家庭財產、無房產、無債權債務等。后原告在2019年辦理戶口時得知被告有房屋且已被拆遷,并通過政府熱線確認被告已領取了相關拆遷利益。因被告多次拒絕與原告協商拆遷補償款分配事宜,原告遂訴至法院。
原告訴請:
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拆遷補償款860580元。
被告辯稱:
某組19號房屋系被告父親建造,被告父親并沒有將該房屋送給原被告,案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上面的簽名也不是被告本人所寫,而是被告父親簽名,且被告未授權其父親簽名;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未曾在某組購買或建造房屋,故原被告不應該且未曾享有拆遷利益;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已在家庭財產及其他項中認可無財產。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
本案中,被告在與原告的婚姻關系存續期內與某街道辦事處簽訂了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貨幣拆遷),該協議所載明的拆遷權益應屬于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季某雖辯稱該涉案房屋系其父親所有,并未送給原被告,但根據季某本人簽字確認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項認定表,季某父親戶在征收補償分2戶,其中一戶的人口分別為季某、戴某,分得房屋面積106.42㎡,故季父已在拆遷前將部分房屋贈與原被告。
2
被告雖辯稱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婚內財產進行了約定,但未有證據證明其與原告離婚時,原告明知房屋存在拆遷利益且明確予以放棄,且根據被告當庭陳述,其在拆遷補償協議中的簽名均由其父親所寫,與原告戴某所作其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不知曉拆遷補償利益的陳述一致,故對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因原被告在雙方登記離婚時未對上述利益進行分割,現原告請求分割該利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3
關于被告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項下的利益應如何分配,法院認為,根據某街道房屋有效面積認定表及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拆遷房屋的原產權人為被告父親,被告系在拆遷時經過分戶方取得拆遷合同簽訂資格,被拆遷房屋面積亦來源于原產權人季父的贈與,另因原告戴某亦當庭陳述其在2016年至2018年離婚期間一直居住在另一區,未參與征收,故考慮到利益平衡,法院認定補償款項中的搬家費5321元、提前搬家獎勵106420元,原告戴某不應分得。綜上,因被告季某已收到拆遷補償款860651.72元,故應支付原告戴某374455.36元[(860651.72元-5321元-106420元)×50%]。
法院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戴某拆遷補償款人民幣374455.36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雙方在離婚之后產生的拆遷利益,在離婚時沒有分割而產生的離婚后財產糾紛,那么離婚后新產生的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本案的關鍵。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分割拆遷利益,需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被安置人口等因素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