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怎么離職

導讀:
在正常情況下,員工入職都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相關事項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離職后解除勞動合同。可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想離職要咋辦呢?咱們一塊兒來看看。
沒簽勞動合同怎么離職?走之前別忘了要回屬于你的錢!
在正常情況下,員工入職都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相關事項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離職后解除勞動合同。可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想離職要咋辦呢?咱們一塊兒來看看。
咱們先簡單看個例子。
小張加入某公司一年多,公司卻一直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處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小張猶豫不決,這種情況下應該怎樣辦理離職,是否有賠償。
對此,產生了兩種不同的主張
一種觀點認為:
如果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要求離職,不用提前遞交辭職信。
另一種觀點認為: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
在實際應用中,更多都是需要員工與企業共同協商,最終約定離職日期并辦理相關手續。沒簽勞動合同、又沒有幫你買社保、漏發加班工資以及雙倍工資……這些事項都可以在辭職時一并主張。
社保
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通常在員工社保方面也存在漏繳、斷繳的現象,甚至根本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在離職前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補繳從工作之月起的社保。
加班工資
●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加班是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加班工資的計算:
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雙倍工資
職工入職公司滿一月后,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勞動合同的,職工可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即最多可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公司拒絕支付雙倍工資的,可以收集類似證據:如員工卡、打卡記錄、在職公司同事的證言等等……以上能夠證明你在該單位上班,以此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投訴未果,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免費的,準備好上述的證據和勞動仲裁申請書就可以申請。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還可以主張賠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勞動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稱為經濟賠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嗎?
很多勞動者知道因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被迫離職的話,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走人,而且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但是,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里都有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屬于法定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被迫離職。當然也就更不能以此為由一走了之,更不用說經濟補償金了。
當然,也不是說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任何法律后果都沒有,比如未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法約定試用期、無法約定競業限制、無法約定保密義務、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等。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