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合同

導讀:
無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合同
無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施工許可證是國家為加強建設工程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所設立的,屬于行政法規范的領域。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只要訂立書面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前必須申領施工許可證,也未規定申領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相反我國《建筑法》第8條規定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有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可見依據法律規定,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在申領施工許可證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從最高院的解釋來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在無效合同之列。
從2005年11月23日,魯高法〔2005〕201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2條第1款關于施工許可證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問題也認為:在建設工程正式施工前發放施工許可證應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加強監管的一種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審查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建設或者施工條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如果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該管理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理。因此施工許可證應屬于管理性規范,非影響合同效力性的規范,而且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施工合同已經簽訂,因此,施工許可證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對于本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要雙方具備相應的發包和承包資質,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之時是雙方合意的表示,則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就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施工許可證的取得與否并不影響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這不僅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鼓勵了交易行為,而且還減少了因合同無效而給社會帶來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