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具體程序

導讀:
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具體程序
凡在**市規劃區內新建、臨建、擴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各類建筑工程,都必須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 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土地使用證和建筑項目申請報告向建委規劃科提出建設申請。
二、 規劃科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工程的性質、規模等進行實地踏勘,確定是否準予立項。
三、 準予立項后,建設單位持批準立項報告到計委立項,同時下達規劃設計委托書,建設單位持委托書到規劃院進行規劃設計,規劃院在接到委托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設計成果。
四、 建設單位持計委投資批文、規劃設計圖、建筑方案到規劃科填寫“建設工程方案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方案、填寫申報意見,經分管規劃副主任初審,再經主管副市長或建委主任審定后即獲通過。
五、 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圖、規劃圖委托持證單位進行建筑施工圖設計。
六、 建設單位持完整的施工圖交送圖紙審核部門進行圖紙審核,辦理消防、抗震手續,審核部門在規劃科常設聯絡員,負責接收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紙審核意見,自接到施工圖紙之日起七日 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圖 紙審核 意見,如果在七日內不能出具意見者,視為圖紙已經審核通過,規劃科為建設單位辦理下步手續。
七、 建設單位持施工圖和圖紙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一并交送規劃科,并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確定手續齊全后,經規劃科負責人初審,經建委分管規劃副主任審定后,即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 建設單位持規劃許可證辦理有關施工手續,領取施工證后,申請建筑定位放線,規劃科填發放線委托單,予約放線。
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施工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未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各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