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筑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導讀:
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那么哪些建筑工程合同是無效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關于哪些建筑工程合同是無效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五種合同依法認定為無效:
第(1)種是承包人沒有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第(2)種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第(3)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沒有進行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4)點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第(5)點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1、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因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址。
(2)標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所指向的對象。沒有標的,或者標的不祥,合同的權力義務失去所指,則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物、行為、智力成果、科研項目等。標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3)數量:數量是指數字方式和計量單位對合同標的進行具體的規定,是衡量標的大小、多少、輕重等的尺度。
(4)質量:質量是指度量標的的標準,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濃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標的的內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狀態。
(5)價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