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寫單獨所有時離婚怎么分

導讀:
“單獨所有”是不動產登記證書上的登記形式之一。物的所有權可以由一個主體單獨享有和共同享有。分別稱為“單獨所有”和“共同所有”。
“單獨所有”是不動產登記證書上的登記形式之一。物的所有權可以由一個主體單獨享有和共同享有。分別稱為“單獨所有”和“共同所有”。
夫妻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約定為歸另一方單獨所有,離婚時房產歸屬如何?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之間財產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個人單獨所有。社會生活中,一些夫妻會通過離婚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約定為歸另一方單獨所有,對于此類情況,雙方離婚后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財產分割協議中的房屋屬于個人所有還是仍然為夫妻共有呢?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要件,如果不動產未進行登記,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那么夫妻雖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約定為歸另一方所有,但尚未辦理房產權屬的變更登記,未變更房產權屬登記的事實是否會影響夫妻約定的房產歸屬?
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將房屋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通常被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 對于這一贈予行為,部分觀點認為,如果約定的房屋未進行變更登記,則一方可撤銷 贈與,即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
筆者認為,夫妻就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時,應當根據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是否有效、有無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屬于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無須進行變更登記即在雙方之間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只要有充分證據足以確定該不動產的權屬狀況,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此處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對于婚姻家庭關系外部而言,對于夫妻家庭關系內的財產問題,應當優先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若夫妻已通過婚內財產協議或離婚協議(需成功離婚)對房產歸屬明確約定,且不涉及婚姻家庭關系外部的第三人利益,即使未變更房產權屬登記,并不影響夫妻按照協議約定確定房產歸屬。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與唐某房屋產權糾紛案,法院認為,夫妻已通過婚內財產協議或離婚協議(需成功離婚)對房產歸屬明確約定,且不涉及婚姻家庭關系外部的第三人利益,即使未變更房產權屬登記,并不影響夫妻按照協議約定確定房產歸屬。
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中將房屋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雙方這一約定行為同樣存在無效的情形。
這是因為行政登記機關在當事人離婚登記時,對夫妻雙方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的協議是否侵犯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的義務。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簽訂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且辦理了協議離婚,一方將貪腐所得的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全部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因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侵犯了國家、集體利益,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當屬無效,國家有權追繳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違法犯罪所得部分。
“單獨所有”是不動產登記證書上的登記形式之一。物的所有權可以由一個主體單獨享有和共同享有。分別稱為“單獨所有”和“共同所有”。
“單獨所有”僅是不動產登記的內容,對于夫妻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屬并不產生必然的后果。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是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一人出資登記在該方名下為“單獨所有”,則該房產屬婚前財產,一旦離婚,對方無權進行分割。當然,僅指全款購房的情況,如果是后續有還貸行為和房屋增值行為,則會產生分割問題,在此不贅述。
如果是婚后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單獨所有”,如果未有其他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要進行分割。
所以說“單獨所有”不見得真的就會獨自享有,要看具體情況,切不可簡單理解為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單獨所有”房產離婚時就歸該方一人所有。
房產寫的是單獨所有, 離婚時怎么分
房產寫單獨所有的,在離婚的時候,不用分割,直接歸一方所有。在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其他的財產不用分割,財產原來是屬于誰的,在離婚時就屬于誰。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離婚時一般只有夫妻共同財產參與離婚財產分割。若是婚后購買的房產,即使登記在一人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