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項目有哪些法律風險

導讀:
掛靠行為本質是缺乏對應資質的個人或單位借用資質進行施工,該行為在建筑安全方面存在隱患。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掛靠項目的訴訟案件管理風險主要表現在于
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一般被掛靠人會與掛靠人之間簽訂各種名稱的協議例如《內部承包協議》《項目考核責任書》《經濟責任書》等,其核心內容為掛靠人自行施工、自負盈虧“承包”項目,被掛靠人按最終工程價款收取管理費,因掛靠人承建項目引發的債務由掛靠人承擔。
掛靠行為本質是缺乏對應資質的個人或單位借用資質進行施工,該行為在建筑安全方面存在隱患。目前法律對于掛靠行為也持否定態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借用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掛靠項目的訴訟案件管理風險主要表現在于:
1. 掛靠項目遠在異地,掛靠人在訴訟案件發生之后不及時向施工企業匯報、溝通,訴訟案件發生之后掛靠人無力或消極處理,導致需要公司聘請律師處理并延誤應訴黃金時間;
2. 施工企業難以對掛靠人自行委派律師處理的訴訟案件進行監管,距實現溝通成本與溝通效果相統一存有差距;
3. 掛靠項目材料款等買賣合同糾紛、分包合同糾紛應接不暇,施工企業不了解項目現場材料采購及使用等實際情況,被動應訴,風險極大;
4. 難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約束掛靠人積極處理案件,后期未及時與掛靠人確定敗訴案件責任承擔與判決金額的履行支付,極易引發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