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導讀:
勞務關系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勞務關系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勞務關系可是申請工傷認定嗎
勞務關系造成勞務人員受傷的,由于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不能申請工傷鑒定,但可以申請傷殘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
根據定義,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雇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勞動契約的受雇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結合最高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勞務合同糾紛是放在第四部分“合同、準合同糾紛中”中之“合同糾紛”中之“勞務合同糾紛”,我們在案件中提到的雇傭,其本質就等同于勞務,故而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在我國法律語境下是相同的。下文論述時,將只提及勞務關系。
何工有話說:
從狹義上說,勞務關系可以等同于雇傭關系。
從廣義上說,勞務關系+勞動關系等同于雇傭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按照現有的規定,個人在超過退休年齡后,失去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即使在超過退休年齡后,勞動者工作中受傷,也是可以認定成工傷,這個各地的認定尺度不一樣。
60歲中通快遞分揀員,凌晨4點在崗猝死,超齡人員勞動保障缺失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屬性、經濟性)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簡稱第一條)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簡稱第二條)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難以區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場景:
第一,建筑工地領域由包工頭招用的個人與施工單位的關系;
建筑領域比較特殊,國家也有相關的政策、規定、司法解釋來規范。
但建筑工程領域,雖然是勞務關系居多,但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都是要按照工傷處理。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如何處理?
第二,計件制工作(無底薪)的法律性質。
無底薪的計件工常常表現為工作時間隨意,工資發放時間不固定,請銷假流程不規范的情況,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采用第二條的規定,則可以較為容易地判斷為勞務關系。
如果公司對計件工發放有工牌、工裝等身份證明,存在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比較按時定點,即使平時管理松散,也宜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相反,實際管理嚴格,但沒有任何正規管理形式的情況下,由于缺乏證據,計件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也不宜支持。
畢竟,定案的依據是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
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
這是一對較容易區分的法律關系。
從廣義上來說,勞務關系是包含承攬關系的。
在1999年《合同法》中就規定了承攬合同,《民法典》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區分兩者,就是要看標的,承攬關系的最主要特征是交付工作成果,勞務關系側重勞務本身。
打個最常見的比方,在農村自建房情形下,張三承接了李四的房屋建設,然后張三又找到甲乙丙干活。
在這種情形下,張三與李四之間成立承攬關系,張三與甲乙丙之間存在勞務關系。
張三按工量(勞務)給付甲乙丙工錢,房屋建好,李四結清張三總價款。
至于張三是否賺錢,在所不問。李四要的是建成的房子,張三需要的則是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