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拆遷房如何分割?

導讀:
離婚動遷房如何分割?
離婚拆遷房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永遠是爭論不休的焦點問題。其中,房屋作為夫妻財產中的大額部分,其歸屬更是重中之重。離婚實務中,拆遷遷安置房因為其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在進行房產權屬的認定以及具體分割方式,也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房子分割的6種特殊情況
一、小產權房分割
對于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筑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對于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系的變更。
屬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后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 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六、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于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并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
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范圍之內予以確定。
關聯法條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