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拆遷房如何分割

導讀: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三)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二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那么離婚拆遷房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三)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二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于離婚拆遷房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由于拆遷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以產權置換的方式取得的種類(2001年11月1日以后居多)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拆遷私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二)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于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
(三)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在離婚和繼承案件中可以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結案。
二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于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在產權調換法律關系中被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并作為對價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人。因此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后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無論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是對于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另外分割時應當注意
1對居住房屋的裝修等添附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屋所有權人也應當折價予以補償。
2對另一方因拆遷安置取得的居住權屋所有權人一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員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該拆遷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拆遷安置房同時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如何保護?
在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人因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應當得到保護。
拆遷法律關系是建立在拆遷補償與安置協議基礎之上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對于被拆遷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來講不屬于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或承租人在產權調換中無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與拆遷人簽定拆遷安置協議。但是在拆遷行為中依據其戶籍與被拆遷人的親屬關系以及長期與被拆遷人共同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等實際條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條件的福利措施和補助政策他們的居住權是以拆遷安置協議條款的形式作為被安置人口明確約定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見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于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長期有效。所以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和居住權都應當得到保護。夫妻離婚分割處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時應當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利否則對居住權人來說是明顯有失公平。要想徹底實現所有權和居住權的統一必須解決居住權人的住房問題。因此離婚時應當給予其他居住權人補償后才能分割處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同理因繼承分割處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時也應當同時注意到繼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利。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居住權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對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