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放棄房產該如何分割,夫妻離婚一方自愿放棄房產歸子女所有協議

導讀:
2018年,李先生與劉女士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約定了上述房屋贈與兒子李小寶,至此,李先生與劉女士因此房屋產權的分割問題再次產生糾紛,李先生認為劉女士在婚內有出軌行為,應少分財產,李先生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離婚后房屋貸款亦是由我方當事人李先生通過轉賬給兒子李小寶,再由李小寶轉給劉女士,我方對房屋貢獻值較大,理應多分財產,李先生與劉女士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他們在離婚3年后就出現了房產糾紛,曾經選擇平和體面的協議離婚方式,本以為日后定會各奔前程、后會無期,沒想到如今再次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波瀾。
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子女,子女放棄房產時,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很多夫妻希望將共同財產、子女撫養權處理妥當,從此以后,橋歸橋、路歸路,一別兩寬、各自安好。然而,實際中離婚后仍然會產生各種糾紛,例如離婚后財產糾紛、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權糾紛等。
李先生與劉女士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他們在離婚3年后就出現了房產糾紛,曾經選擇平和體面的協議離婚方式,本以為日后定會各奔前程、后會無期,沒想到如今再次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波瀾!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這事還要從頭說起......
1993年,李先生與劉女士登記結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小寶(化名)。經過夫妻雙方工作上努力奮進,生活上勤儉持家,讓這個幸福的小家庭攢下了一定的積蓄。于是在2012年,夫妻雙方以劉女士的名義購買了位于北京豐臺區一套限價商品住房,該房屋登記在劉女士一人名下。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在大家看來幸福美滿的婚姻卻迎來了感情破裂!2018年,李先生與劉女士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中約定了上述房屋贈與兒子李小寶。2021年11月17日,李小寶出具《自愿放棄房屋產權聲明》,放棄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贈與的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
至此,李先生與劉女士因此房屋產權的分割問題再次產生糾紛,李先生認為劉女士在婚內有出軌行為,應少分財產,李先生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
接受李先生委托后,元甲律師整理詳細材料進行立案工作,發現女方確實有婚內出軌行為。離婚后房屋貸款亦是由我方當事人李先生通過轉賬給兒子李小寶,再由李小寶轉給劉女士,我方對房屋貢獻值較大,理應多分財產。
因此,元甲律師主張涉案房產歸我方當事人所有,我方按房屋價值的20%給付對方折價款,要求對方騰退涉案房產。在訴訟過程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有力證據,并申請對房屋進行鑒定,房屋總價值27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因劉女士對夫妻產生感情破裂的情況存在過錯,酌定按李先生60%、劉女士40%的比例分割此房屋。至于過戶問題,待滿足過戶條件后另行解決。
在元甲律師的幫助下,李先生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獲得了房屋產權!對元甲律師的專業水平敬佩不已,送來錦旗表達感謝!
法律解析
涉案房屋為限價商品住房,出售時,應按照北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屆時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限價商品住房價格之差或者按照稅務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與原購房價格之差的35%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因此,法院按照270萬元與原購房價53萬元之差的35%計算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再扣除應還貸款,房產總金額172余萬元。
寫在最后
關于婚姻,相濡以沫是一種緣分,相忘江湖亦是一種領悟。
大多數人認為選擇平和體面的方式離婚,日后定會秋云春水、千山暮雪,但現實的多變因素不會讓一切徹底歸于平靜。
相較于事后維權,律師建議還是要做好事先預防!如果不得不面對離婚后財產糾紛,需要保持理性,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爸爸媽媽離婚時協議把房子贈給我,離婚后卻反悔了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分析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認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產權轉移登記之前反悔,主張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撤銷贈與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為什么本案法院不支持小明的媽媽撤銷贈與呢?
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協議,而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等內容展開的,是圍繞著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不斷博弈達成的“一攬子”協議,是一個整體,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離婚協議中的每個條款的約定都是為了達成“解除婚姻關系”這一根本目的。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如果允許一方反悔,勢必會破壞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因為當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允許反悔可能會導致個別當事人利用離婚達到惡意占有財產的目的,誘發道德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