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在了,房產要如何辦理繼承過戶?

導讀:
房產的繼承過戶,幾乎是家家戶戶都必然會面臨的問題。
房產,幾乎是所有中國家庭的必備資產。當家里有老人去世了,留下最值錢的東西往往也是家中的房產。所以,房產的繼承過戶,幾乎是家家戶戶都必然會面臨的問題。
那到底房產要如何辦理繼承過戶呢?
今天,我們將會給大家介紹房產繼承過戶的四種方式。其中,前兩種適用于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但如果繼承人之間有爭議,就只能考慮后兩種方式了。
方式一
到房管機構直接辦理繼承過戶
這是最快捷、最省錢的方式。
但很多人可能馬上有疑問:房產繼承不是都要先做公證嗎?
的確,在1991年的時候,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明確提到,繼承房產必須持有由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但是,該文件在2016年被司法部廢止了,因此,目前在法律層面,房產繼承已不再強制要求提前辦理繼承權公證了。
然而,在實操中,想要在房管機構直接辦理繼承過戶依然困難重重,原因有兩點:
第一,2016年取消強制公證后,并非所有地區都有出臺對應的實施細則,未有細則指引的地區往往只能維持原來的“工作習慣”;
第二,即使出了對應的實施細則,由于配套制度沒完全跟上,房管機構在校驗遺囑的真實性,或確認是否還存在其他繼承人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困難,為避免后續的潛在爭議和麻煩,房管機構在辦理繼承過戶時往往還是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確認,甚至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及審核流程可能比辦理繼承權公證還要嚴格。
因此,當繼承人無法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或辦理的難度較大時,往往還是需要用回繼承權公證的老辦法。
方式二
辦理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
為確保公正公平,繼承權公證手續往往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及遺囑中指定的受遺贈人一起前往辦理。辦理繼承公證時,公證機關會重點審查: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地點和死因,遺產的種類、數量和價值,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人數和份額,是否有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或其他被遺漏的合法繼承人,以及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如有)等。
因此,往往需要繼承人帶上自身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證明、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放棄繼承的聲明、遺產的權屬證明以及所有遺囑(如有)等資料,以供公證人員查驗。
在查明以上事實,確認各方主體沒有爭議,并按遺產價值收取公證費用后,公證機關會出具相應的《繼承權公證書》。憑借這份公證文書,繼承人即可到房管機構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了。
方式三
人民調解
如前文所述,前兩種方式僅適用于無繼承糾紛的家庭。一旦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分配產生分歧,則需要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出面解決了。如果家人之間還有協商的余地,不想鬧上法庭對簿公堂,那么申請人民調解會是個不錯的辦法。
這里說的“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規勸,促進彼此相互體諒,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主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1]。人民調解是免費的[2],但必須以各方都自愿為前提,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人民調解組織也不能受理。調解成功后,由爭議各方簽署調解協議書,并由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特別提醒的是,調解協議書對爭議各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缺乏司法的強制執行力,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后,方可具備強制執行效力。憑借經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民事裁定書》,繼承人可辦理房產的繼承過戶。
方式四
法院訴訟
如果繼承人之間的矛盾無法協商也無法調解,那么就只剩下打官司這條路了。當事人需要向當地法院申請關于房產繼承糾紛訴訟的立案,繳納訴訟費并成功立案后,便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不同,整個訴訟期限可長可短,一些疑難案件可能還會涉及多次取證、鑒定、庭審、上訴等過程,一個繼承案子拖上幾年也并不罕見。
因此,繼承訴訟是絕大多數家庭都不愿面對的結果,不僅需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還極大程度地傷害了親情。但無奈的是,當別的路子都走不通時,訴訟往往是解決問題的最后一條出路,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辦理繼承過戶的最后一張王牌。
了解房產繼承的各種途徑,能幫助大家更清楚在每種流程下可能需要提供的資料和對應的成本,以便盡早作出有針對性的準備。
但更值得提醒大家的是,遺產繼承的難度可能遠超大家的想象,需要提前、專業和周詳的規劃,否則給家人留下的可能不是財富,而是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