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聘人員連續工作十年以上_在一家單位連續工作十年

導讀:
企業用工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準,只要你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就是企業的員工。說來說去,單位怎么定性你,其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的延續,如果單位不改變合同約定,原來怎么樣,以后還怎么樣。
不合法。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就沒有臨時聘用這一說,定性為臨時聘用人員是違法的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條!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有關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有關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等三種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上述三個法條,與題主的問題相關,其他法條也很重要,但與本題無關,我們不一一贅述。
其次,我們再來說說經濟補償:
簡單來說: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若員工因違規、違法等行為被單位辭退的,單位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單位如果違法解雇和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2N標準的經濟賠償。其他辭退情形,基本上都適用N或者N+1的經濟補償標準。
所謂N指的是一個計算標準,它是員工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換算成月,來進行計算的,N最高不超過12。同時,N的具體標準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以題主的情況為例,若企業辭退或者改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12個月的薪酬;若某人在某單位工作5年,辭退后給予5個月薪酬的經濟補償,以此類推。
最后,我們回歸問題本身:
題主可能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原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現在用人單位要變更合同主體,讓員工與第三方公司簽訂。
第二種是原本與第三方公司簽訂派遣合同,現在要變更勞務派遣公司。
第三種是原本沒有合同,現在要讓員工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
第一種情況,合同主體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兩種錯誤,第一是工作滿10年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若不簽或者改變合同主體,以違法解約處理,可按2N標準要求其進行經濟賠償。
第二種情況,合同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違規情形與第一種情況一致,但需要與第三方公司溝通協商,即便是仲裁,也是向第三方公司提出仲裁,不支持向用人單位提出仲裁。
第三種情況,無論哪個公司,只要有用工事實就存在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規違法,支持2N標準的經濟賠償。
只要在上述三種情況內,單位也愿意給予賠償,這種情況其實是一種完成式,就是違規、申訴、賠償的一個閉環,單位承認違規,并予以賠償,該事件已經終了,那么算然違法,但也給予了賠償,這事就完事了,如果單位還想改變合同主體,就看你本人愿不愿意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