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至于謀取的是個人還是單位的不正當利益所謀求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王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2、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為故意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行賄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至于謀取的是個人還是單位的不正當利益所謀求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則違反國家規定直接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的有序性、規范性。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
回扣是商品買賣或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
手續費是指傭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所得的傭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本罪的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關于行賄的數量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是應當重點調查行為人給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的財物數額是否達到上述要求如行賄數額不大則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三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必須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行為人出于謀取正當利益或出于親屬、朋友間的單方面贈與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