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及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為都應規范化、合法化各種營利性活動應當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機制下進行應遵循國家法規乃至商業慣例。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軍”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于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局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而且可以預見隨著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并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著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回扣是商品買賣或勞務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返還方式、比例由雙方商定。回扣專指買方所得的由賣方返還的價款。手續費指傭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聽得的傭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傭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這里的傭金專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間介紹買賣所得的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著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于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謀取暴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征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范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